原標題:武漢傳銷組織持棍棒暴力毆打多名欲退出人員 最終難逃法網獲刑

武漢市洪山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洪山區法院)在8月7日以犯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傳銷人員王新華、遆永超、程新軍、劉文釗、夏高峯、菅偉鋒、羅軍利、周彬八人1年3個月到8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8年3月13日晚上10點左右,王新華因在“連鎖經營”傳銷活動過程中發生的財物糾紛,邀約遆永超、程新軍、劉文釗、夏高峯、菅偉鋒、羅軍利、周彬前往武漢市洪山區丁字橋南路與文馨街交叉口附近,持棍棒毆打欲退出傳銷組織的被害人王某某、王某、賀某,致被害人王某胸背部軟組織挫傷,被害人王某某右上臂軟組織挫傷,被害人賀某頭部及背部、右下肢等多處軟組織挫傷。

經鑑定,三名被害人所受損傷程度均爲輕微傷。

當日,被告人遆永超、程新軍、劉文釗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2018年4月3日,被告人王新華、夏高峯、菅偉鋒、羅軍利、周彬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在審理期間,被告人遆永超、程新軍、劉文釗、王新華、夏高峯、菅偉鋒、羅軍利、周彬的家屬代爲賠償被害人王某某、王某、賀某的損失並取得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遆永超、程新軍、劉文釗、王新華、夏高峯、菅偉鋒、羅軍利、周彬在庭審過程中亦無異議。

洪山區法院認爲,被告人遆永超、程新軍、劉文釗、王新華、夏高峯、菅偉鋒、羅軍利、周彬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致三人輕微傷,其行爲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屬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

8月7日,洪山區法院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分別判決被告人遆永超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程新軍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劉文釗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王新華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夏高峯有期徒刑八個月;菅偉鋒有期徒刑八個月;羅軍利有期徒刑八個月;周彬有期徒刑八個月。

到湖北武漢投資“連鎖經營”可獲利1040萬元?13名傳銷骨幹獲刑

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武漢中級法院”)在7月30日二審宣判一起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駁回嚴錫媛、嚴美玉二人的上訴,維持原審對其定罪量刑。

2015年9月至2017年8月期間,被告人嚴錫媛、嚴美玉、楊德平、楊立如、劉振興、蘇丹丹、黃林可、包小健、楊德文、金文飛、黃旭、楊燕鋒、葛健(曾用名葛健軍)十三人先後加入傳銷組織,成爲嚴光(另案處理)的下線。

傳銷資料/網絡圖

2017年8月左右,該傳銷組織轉入武漢市東西湖區金銀湖辦事處恒大城、金銀湖清水灣繼續開展傳銷活動,以“自願連鎖經營”爲名,謊稱政府引進民間閒散資金進行項目運作,要求參加者繳納人民幣3800元至69800元不等的入門費,並分別設立業務員、組長、主任、經理、老總五個層級,同時規定低級別晉升高級別必須具備相應的條件,謊稱出局最高可獲利1040萬元,投資所謂的“1040工程”。

2016年冬,嚴光亮晉升爲老總,其後嚴錫媛、嚴美玉、楊德平等13人相繼在該傳銷組織中擔任大總管、自律總管、自律配合、能力總管、經晨總管、發展總管、申購總管,對團隊進行管理。

2017年8月左右,嚴美玉從傳銷體系離開。

2017年9月2日,嚴錫媛、楊德平、楊立如、劉振興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同年9月14日,蘇丹丹、黃林可、包小健、楊德文、金文飛、黃旭、楊燕鋒、葛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同年10月4日,嚴美玉在湘潭市湘潭北站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原審認爲,嚴錫媛、嚴美玉、楊德平等13人的行爲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2018年6月15日,原審法院依照相關法律分別判處被告人嚴錫媛有期徒刑1年3個月,並處罰金1.2萬元;被告人嚴美玉有期徒刑1年2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判處被告人楊德平、楊立如、劉振興、蘇丹丹、黃林可、包小健、楊德文、金文飛、黃旭、楊燕鋒、葛健11人各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原審法院宣判後,被告人嚴錫媛、嚴美玉不服,以原審量刑過重爲由提起上訴。

武漢中級法院認爲,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量刑在法定刑幅度內已予以從輕處罰。故上訴人嚴錫媛、嚴美玉的上訴理由,本院均不予採納。

文章來源:反傳防騙快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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