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其中5名被告,包括李卓人、梁國雄、何俊仁、何秀蘭、陳皓桓原本被控以公告未經批准的集結罪,警方在案件審訊前,加控5人煽惑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罪,而原有的控罪則保留作交替控罪。亂港頭目、“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等15名反對派人士,4月被控組織或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等罪名,案件將於5月18日下午在西九龍法院審訊。

  亂港頭目、“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等15名反對派人士,4月被控組織或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等罪名,案件將於5月18日下午在西九龍法院審訊。據香港《文匯報》等港媒16日報道,香港警方在案件審訊前,改控李卓人、梁國雄等5名被告更重罪名。

  報道稱,該案共有15名被告,除了黎智英外,還包括李柱銘、楊森及何俊仁,前香港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工黨李卓人、公民黨吳靄儀,現任立法會議員梁耀忠等。其中5名被告,包括李卓人、梁國雄、何俊仁、何秀蘭、陳皓桓原本被控以公告未經批准的集結罪,警方在案件審訊前,加控5人煽惑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罪,而原有的控罪則保留作交替控罪。案件將轉至區域法院審理。

  黎智英在該案被控兩項組織未經批准的集結,及兩項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罪。黎智英與李卓人、楊森另涉去年8月31日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案件,同被控一項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罪,案件於5月5日在西九龍法院首次提訊,18日將再審訊。

  報道稱,根據《公安條例》第十七條A(1)(d),“公告未經批准的公衆遊行”可處第三級罰款及監禁12個月。《公安條例》第十七條E(2)(b)列明,任何人蔘與或參加,或煽惑他人蔘與或參加該公衆聚集,即干犯“煽惑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罪”,可處第二級罰款及監禁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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