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五,案件涉及防疫物资生产企业,财产查控等执行措施涉及疾控相关企业和人员的,原则上暂缓执行,不得对防控防治疫情有关的药品和物品采取查封等执行措施。对于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灵活的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或者财产保全担保方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是享受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双重优惠政策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聚集了来自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27801家企业,辖区企业的经营状况历来也是本区乃至本市经济发展的风向标。而此次新冠疫情爆发,对部分企业生产经营造成影响,以至于引发诉讼甚至强制执行问题。

为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涉企业强制执行工作,助力企业复工复产,5月15日,大兴法院开发区法庭、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局和北京开发区法治建设研究会联合开展京法巡回讲堂——疫情防控期间涉企业强制执行法律问题解析。讲堂通过视频连线方式开展,吸引了60余家企业参加,取得了良好的普法宣传效果。

大兴法院开发区法庭法官助理张瑞瑞在宣讲会中解读了法院的“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实质内涵和具体措施,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执行工作指导意见和文件,介绍了疫情爆发后执行工作的变化和调整。

第一,减少线下外出执行和接待,暂不开展大型执行活动,避免人员聚集,保障当事人人身安全;

第二,大力推行执行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增加运用信息化手段办案,及时完成案件办理;

第三,慎重采取拘留措施,确需拘留的,送拘时应遵从拘留所的防疫要求;

第四,有关案件需要跨区域执行的,原则上应通过指挥管理平台事项委托系统,委托当地法院协助办理;

第五,案件涉及防疫物资生产企业,财产查控等执行措施涉及疾控相关企业和人员的,原则上暂缓执行,不得对防控防治疫情有关的药品和物品采取查封等执行措施;

第六,执行转破产案件中,符合条件的,及时恢复被执行人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人职责方面,管理人对于财产调查和接管企业确存在困难的,管理人可以暂缓调查;但对涉及防疫工作的企业,对财产进行核查是处置应急物资的前提,管理人应在及时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材料、生产线、医疗物资库存等财产情况的基础上,尽快拟订库存物资变价方案,法院应为管理人履职创造条件。

宣讲会上,针对企业特别关注的几项问题,法官助理张瑞瑞进行了逐项解答并提出针对性建议。

1. 什么是“善意文明执行理念”?

“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突出法院执行工作的“善意”,意在规范执行行为和优化营商环境,落脚于避免乱执行和过度执行,即在不损害申请人利益的前提下,采取对被执行人影响最小的方式,规范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善意文明执行”并不是部分企业认为的“会削弱执行力度”,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加大执行力度、保持执行措施的高压态势,仍然是执行工作的主线。

2. 现阶段如何进行执行立案?

疫情前期,所有的执行立案申请通过网上进行立案,如北京移动微法院、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不方便网上立案的,可选择将材料邮寄至法院立案庭。5月1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恢复现场立案、诉讼服务和信访接待工作的通告》,恢复开放立案大厅,从5月14日起可进行现场立案,所以现阶段网上和现场立案皆可。

3. 因疫情延误申请了怎么办?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第六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行使请求权,权利人以不可抗力主张诉讼时效中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需提醒的是,权利人需要就不能申请执行进行举证,如证明自己因疫情被隔离或医学观察等。

4. 财产保全能否更灵活?

对于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灵活的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或者财产保全担保方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5. 疫情期间查控措施会停止吗?

疫情防控并不意味着停止财产查控,相反,执行工作以另一种方式紧锣密鼓的进行当中。执行查控系统可反馈不动产、银行存款、财付通、支付宝、车辆、股票等财产信息,当事人可通过电话、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了解执行查控结果及案件进展。而且随着执行信息化和执行联动措施的不断推进,可查询的财产范围也将不断扩大。

6. 财产处置参考价如何高效确定?

当事人可积极联系法院,请求优先采用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方式的,以便于提高确定参考价的效率,加快财产处置速度。

7. 行为类案件可以外出执行了吗?

随着北京市在2020年4月30日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降为二级响应,法院外出执行工作视具体案情有序展开。对于符合条件确需外出现场执行的行为类案件,建议申请执行人协助做好前期调查、摸排工作,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反馈给法院,便于一次性顺利执结。5月13日发布的《关于恢复现场立案、诉讼服务和信访接待工作的通告》,也预示着执行工作朝线下正常开展又近了一步。

8. 疫情期间能申请达成和解吗?

确实因疫情原因导致履行困难的企业,可申请法院向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法院可促成和解,指定期限履行或者自行分期履行。和解后,及时申请解除查封冻结等措施,以尽快实现正常经营,解决资金需求燃眉之急。

9. 受疫情影响失信限高能解除吗?

在当前疫情防控关键时期,若已被纳入失信、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确因疫情防控、诊治等原因需要乘坐高铁、飞机的,可申请暂时解除相关措施;已被采取信用惩戒措施的被执行人属于生产经营疾控或医疗防护物资的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恢复生产经营而向法院申请解除信用惩戒措施修复信用的,法院应及时解除惩戒措施恢复其信用,为其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创造条件。

10. 案件被公开,贷款受影响怎么办?

当事人可通过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失信、限高以及案件信息。企业在履行完毕义务或达成执行和解后,要及时申请或要求屏蔽案件相关信息等。待信用修复之后,及时向银行说明情况,以免导致贷款审批不能通过,进而造成企业损失。

11. 执行转破产案件中能否申请复产?

实践中,如果债务人企业处在急需物资上下游产业链上,有复产复工的条件,法院及管理人应依法定程序尽快促成恢复生产经营。

供稿:大兴法院 张瑞瑞 聂文康

编辑:聂文康 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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