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由执行部门与具备心理学知识或者心理学专业资质的法官建立家事执行案件当事人心理干预机制,对在探望权案件中案件心理明显存在偏执的当事人,介入进行必要的心理疏导,矫正案件当事人不正常心理,减少双方当事人因偏狭心理导致的矛盾发生。6月1日儿童节当天,东城法院针对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探望权执行案件,通过微博直播的方式,召开了一场线上新闻发布会,介绍执行法官是如何执行涉及人身属性的探望权案件,在保障申请执行人探望权的同时,又避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探望权的设立,在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促进和维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证其在家庭破碎的同时依然能够继续维持父母亲情,感受双亲的爱和温暖,保障其能安稳的度过未成年人时期,成长为身心健康之人。

这些目的的达到,需要父母、法院乃至全社会的关注和配合。

6月1日儿童节当天,东城法院针对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探望权执行案件,通过微博直播的方式,召开了一场线上新闻发布会,介绍执行法官是如何执行涉及人身属性的探望权案件,在保障申请执行人探望权的同时,又避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东城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刘晶介绍,为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东城法院在相关案件执行中做出了一些特殊安排。

一是设立专门团队,类案专办提高效率。通过设置涉民生案件执行专业团队,快速受理、办结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执行案件,缩短此类案件的结案周期,更加及时地保障未成年人人身及财产权益。

二是建立有效机制,协调干预化解矛盾。建立涉未成年人案件审执联调机制和心理干预机制。通过发挥法院司法能动性,以善意执行为理念,以司法强制做保障,以教育引导为手段,以促进和解为目标,在执行完毕案件的基础上,化恩解怨,追求更好的社会效果。

三是落实司法为民,便利群众减少诉累。在申请执行、谈话、案款发放等环节,充分考虑便利群众,法官多做沟通协调工作,减少当事人来回奔波的辛苦,让群众感受到涉民生执法的人性化和便利。

在探望权执行案件中,如何既保障申请执行人探望权、又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一直是执行法官需要平衡的问题。据执行局执行实施三组负责人赵庆介绍,该院75%的探望权执行案件通过执行和解执结,通过执行法官柔情执法从中调停,让申请人实现了其探望子女权益。另有25%的案件通过罚款、拘留等间接强制措施,迫使被执行人履行协助探望义务。

他同时还介绍了此类案件中存在三方面易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因素:

一是“柔性”探望制度与“刚性”执行效果的矛盾。进入执行阶段的探望权案件,双方往往积怨已久,即使离婚后矛盾仍在孩子的探望问题上不断积累、发酵。父母一方行使探望权的初衷,是满足与孩子的情感交流和亲情需要,带有明显的制度“柔性”,探望权的行使过程也应该充分体现对未成人的身心关怀。但当柔性探望行为需要借助司法强制力才能完成的时候,对于被探望的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而言,很可能弊大于利。实际执行中,有的当事人要求探望时间严格以裁判文书为准,探望地点必须明确范围且不得超出约定范围,有时甚至因此产生肢体冲突,需要执行人员强行介入劝阻,这样的“被探望”过程,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损害极大,已经出现个别案件的未成人此后内心抵制探望、排斥探望的现象。

二是“双边”矛盾诱发“多边”矛盾,未成年人夹在家庭积怨中身心疲惫。调研发现,存在5%反复申请执行探望权的案件,此类案件因双方亲属的非理智介入,矛盾逐步升级为家族矛盾,未成年人夹在成人世界的积怨漩涡中处境尴尬、左右为难。如有的案件中,被执行人亲属跟踪、偷拍申请执行人探望过程,或故意为探望设置障碍,长期的非暴力不合作逐渐演变为一定的暴力倾向,极容易导致突发事件。经常性的父方和母方家族的矛盾对立,未成年人已经不堪其重,执行法官已经发现有的未成年人出现自卑、冷漠甚至自残倾向,亟需专业心理抚慰和治疗的引导和帮助。

三是单方“耳濡目染”灌输负面评价,未成年人无法做出自主情感认识和判断。调研发现,被执行人为发泄不满情绪,在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过程中直接、间接诋毁申请人,潜移默化影响了未成年人对父母一方的情感认识和判断,导致未成年人出现冷漠、怨恨情绪,主动拒绝被探望。与同龄孩子需要来自父母双方的天然情感需求相比,显得格格不入。如某案中,未成年人明确拒绝父亲探望,表现出强烈排斥父亲的情绪。

为此,东城法院提出以下工作举措和建议:

一是树立和完善柔性执行理念和执行方式。对于探望权纠纷案件的特殊性,法官应当树立柔性执行理念,对双方当事人尽量以调解、和解执行为主,软化双方矛盾,耐心与双方沟通,减少对立情绪,将双方当事人的注意力集中于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护上。具体案件执行中既保障申请执行人探望权、又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执行法官要掌握平衡。

二是建立审执家事案件联动调处机制。家事法庭和涉民生执行团队可就涉及探望权强制执行的案件设立联动调处机制。审判阶段,在当事人矛盾较大难以调和的情况下,家事法庭可以申请执行法官提前介入,就后期不履行探望义务行为所承担的法律后果进行释明,促进当事人双方在判决后主动履行探望义务,减少探望权纠纷进入执行程序数量,开展执源治理。近年来,通过诉源治理,联合调处,很多案件无需进入强制执行程序,2019年该院探望权案件比上一年度同比减少了30%。

三是探索建立探望权案件当事人心理干预机制。双方积怨较深,导致部分当事人内心较为偏执,存在心理健康问题。由执行部门与具备心理学知识或者心理学专业资质的法官建立家事执行案件当事人心理干预机制,对在探望权案件中案件心理明显存在偏执的当事人,介入进行必要的心理疏导,矫正案件当事人不正常心理,减少双方当事人因偏狭心理导致的矛盾发生。

发布会上,执行法官黄琼蕙以她承办的3个探望权执行案件为例,给大家还原了此类案件的执行过程。

案例一

张某(男)与武某(女)离婚后,4岁的孩子由武某抚养,判决书中明确了探望的时间是每周周六上午九时至中午十二时三十分,可是武某却偏偏在这个时间段给孩子报名了课外班,执行法官如机械按照这个时间段来执行探望权的话,一来不利于孩子学习成长,二来武某烈的抵触情绪也不利于后续探望的顺利进行。所以,法官在对武某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后,从保障孩子利益出发,协调双方商定了新的探望时间,保障了张某每周探望孩子的权利。

法官感言

探望权执行中,经过法官努力能够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既能够解决案件执行问题,又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引导双方当事人形成友好协商的沟通关系,让因为离婚而完全破裂的甚至敌对的关系得到缓和,在一次探望的问题解决后,他们更能理性看待后续的探望行为。

案例二

周某(女)与程某(男)调解离婚,约定孩子由周某抚养,双方因探望问题多次发生矛盾,甚至多次报警,孩子在父母双方的争吵中哭泣不止。法官耐心释法并劝导他们双方从孩子的身心健康出发,双方进行了一段时间正常探望。然而,此后矛盾再次发生,程某擅自带孩子离京并且未依约定时间送回孩子,导致周某不愿再协助探望。程某再次申请强制执行时,法官告知其未经抚养权人允许私自带离孩子行为是违法的,可能存在中止探望权的法律风险,程某这才意识到错误,主动撤回执行申请。

法官感言

探望权的行使需要抚养权人的配合,更需要尊重孩子的意见,考虑孩子的身心健康,如果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只将对孩子的探望权作为纯粹的权利,在探望中不仅不能给孩子带来温馨和快乐,反而是伤害孩子,争夺孩子,那么就违背了法律规定探望权的初衷。

案例三

王某(男)与周某(女)离婚后,孩子由女方周某抚养,周某虽表示愿意履行协助探望义务,但由于王某在探望过程中没有好好陪伴孩子,加之周某长期的负面灌输,导致孩子拒绝父亲探望。法官向周某说明了法律规定并劝说其充分考虑孩子健康成长对父爱的需要,周某最终同意做做孩子思想工作。法官给周某留出了一段时间与孩子沟通,在孩子同意探望后,法官安排双方带着孩子在法院进行探望。探望初期,孩子特别不适应,法官主动与孩子沟通,询问孩子的学习、生活、兴趣爱好等情况,慢慢打开孩子心结,缓和孩子与父亲的关系,从而顺利探望。

法官感言

离婚案件中,父母感情的破裂必然会影响到孩子幼小的心灵。尤其是孩子年龄较大时,经常会因为抚养一方潜移默化的灌输或者长时间未在一起生活导致的生疏感而对另一方父母产生一些负面的想法,形成不满或抵触的情绪,从而不愿意配合探望。部分孩子的抚养方甚至故意以孩子不同意探望作为借口不履行协助义务,这些行为都是不可取的。

幸福的人用童年治愈一生

不幸的人用一生治愈童年

愿所有孩子

都以健康、阳光、自信、快乐的身心

度过人生的每个阶段!

祝所有的大孩子、小孩子们节日快乐!

供稿/东城法院

摄影/皮诗佳

部分配图来源于网络

编辑/杨晨晖 汪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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