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李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反而私藏拆迁款,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记者了解到,案涉拆迁款房屋系早年以李贺(化名)父亲作为户主,李贺、李贺母亲和李贺姐姐四人为家庭人口报批获建,当初在建第二、三层房屋时,李贺及其妻子承担了主要的资金。

  因为拆迁款分配不均导致的妯娌不和、家庭分裂其实并不少见,近日莲都一对母子,因为250多万元拆迁款对簿公堂。儿子拒绝返还母亲的拆迁款,老母亲将儿子告上了法院并胜诉,但儿子始终拒不履行,法院对其作出司法拘留决定后仍不归还,最终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刑。


  儿子拒绝归还母亲的拆迁款

  记者了解到,案涉拆迁款房屋系早年以李贺(化名)父亲作为户主,李贺、李贺母亲和李贺姐姐四人为家庭人口报批获建,当初在建第二、三层房屋时,李贺及其妻子承担了主要的资金。在办理房产登记时,李贺与父母、姐姐签署约定了房屋所有权分配:新建房屋由父母所得,李贺分得祖传的泥木结构房屋半幢,李贺姐姐则放弃财产继承。

  多年以后,这套当初建起来的房屋面临拆迁,李贺父母共得补偿款500多万元。由于父亲年纪较大,怕保管不善,所以将银行卡及身份证交由儿子李贺保管。同时李贺父亲还出具声明由李贺赡养,他获得的拆迁款均由李贺领取保管,当时母亲对她名下的拆迁款即250多万元并未作表示。


  后来,母亲向李贺要回这笔拆迁款时,儿子竟私自将这笔250余万元拆迁款全部转至自己名下,并再三推脱拒绝归还。李贺母亲先后到居委会、司法所、派出所请求解决此事均未果,无奈之下将儿子以不返还财产为由告上了法庭。经判决,李贺需返还其母房屋拆迁款250余万元,但李贺一直未予履行。

  转移财产涉嫌拒执被移送警方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局发现李贺银行卡内并无任何存款。考虑到涉家事执行,李贺母亲已是75岁的老人,李贺也已年近五旬,执行干警申明拒不履行可能承担的责任后,也多次与双方沟通,找到纠纷背后的症结,争取达成和解。

  李贺不否认自己私藏、转移拆迁款的行为,但是以“钱会被姐姐拿走”为由拒不履行判决。经多次协调,李贺还是拒绝返还拆迁款。鉴于这些行为,莲都法院以涉嫌拒执罪将李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时对拆迁款的下落展开调查。


  羁押期间,李贺对执行民警说,“这段时间,我在里面想了很多,我可以再和我妈商量下吗?”看到李贺态度的转变,执行民警再次进行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母亲要求李贺归还部分拆迁款项,也对李贺行为表示了谅解。

  莲都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就本案涉及的执行案件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并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对被告人李贺的行为表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李贺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李贺已和父母就案涉拆迁款的房屋进行约定分割,并进行了房屋所有权登记,被告人李贺不再享有该案涉房屋产权,该房产被拆迁后所获得的权益也应归李贺父母共同共有。李贺母亲仅有权要求李贺返还其自有的份额。虽然他们是母子关系,但从法律上来说,两者之间已存在债的关系,被告人应当返还拆迁款。李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反而私藏拆迁款,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记者|朱剑通讯员|祁崇捷 张敏芬

  编辑|谢佳俊责编|丁罡

  丽水热点新闻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