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李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反而私藏拆遷款,其行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記者瞭解到,案涉拆遷款房屋系早年以李賀(化名)父親作爲戶主,李賀、李賀母親和李賀姐姐四人爲家庭人口報批獲建,當初在建第二、三層房屋時,李賀及其妻子承擔了主要的資金。

  因爲拆遷款分配不均導致的妯娌不和、家庭分裂其實並不少見,近日蓮都一對母子,因爲250多萬元拆遷款對簿公堂。兒子拒絕返還母親的拆遷款,老母親將兒子告上了法院並勝訴,但兒子始終拒不履行,法院對其作出司法拘留決定後仍不歸還,最終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判刑。


  兒子拒絕歸還母親的拆遷款

  記者瞭解到,案涉拆遷款房屋系早年以李賀(化名)父親作爲戶主,李賀、李賀母親和李賀姐姐四人爲家庭人口報批獲建,當初在建第二、三層房屋時,李賀及其妻子承擔了主要的資金。在辦理房產登記時,李賀與父母、姐姐簽署約定了房屋所有權分配:新建房屋由父母所得,李賀分得祖傳的泥木結構房屋半幢,李賀姐姐則放棄財產繼承。

  多年以後,這套當初建起來的房屋面臨拆遷,李賀父母共得補償款500多萬元。由於父親年紀較大,怕保管不善,所以將銀行卡及身份證交由兒子李賀保管。同時李賀父親還出具聲明由李賀贍養,他獲得的拆遷款均由李賀領取保管,當時母親對她名下的拆遷款即250多萬元並未作表示。


  後來,母親向李賀要回這筆拆遷款時,兒子竟私自將這筆250餘萬元拆遷款全部轉至自己名下,並再三推脫拒絕歸還。李賀母親先後到居委會、司法所、派出所請求解決此事均未果,無奈之下將兒子以不返還財產爲由告上了法庭。經判決,李賀需返還其母房屋拆遷款250餘萬元,但李賀一直未予履行。

  轉移財產涉嫌拒執被移送警方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執行局發現李賀銀行卡內並無任何存款。考慮到涉家事執行,李賀母親已是75歲的老人,李賀也已年近五旬,執行幹警申明拒不履行可能承擔的責任後,也多次與雙方溝通,找到糾紛背後的癥結,爭取達成和解。

  李賀不否認自己私藏、轉移拆遷款的行爲,但是以“錢會被姐姐拿走”爲由拒不履行判決。經多次協調,李賀還是拒絕返還拆遷款。鑑於這些行爲,蓮都法院以涉嫌拒執罪將李賀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同時對拆遷款的下落展開調查。


  羈押期間,李賀對執行民警說,“這段時間,我在裏面想了很多,我可以再和我媽商量下嗎?”看到李賀態度的轉變,執行民警再次進行調解。雙方最終達成一致意見:母親要求李賀歸還部分拆遷款項,也對李賀行爲表示了諒解。

  蓮都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李賀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爲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李賀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同時就本案涉及的執行案件已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和解,並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了相應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對被告人李賀的行爲表示諒解,酌情從輕處罰。最終判決被告人李賀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普法小課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本案中李賀已和父母就案涉拆遷款的房屋進行約定分割,並進行了房屋所有權登記,被告人李賀不再享有該案涉房屋產權,該房產被拆遷後所獲得的權益也應歸李賀父母共同共有。李賀母親僅有權要求李賀返還其自有的份額。雖然他們是母子關係,但從法律上來說,兩者之間已存在債的關係,被告人應當返還拆遷款。李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反而私藏拆遷款,其行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記者|朱劍通訊員|祁崇捷 張敏芬

  編輯|謝佳俊責編|丁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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