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虽然汉人在四等级制中饱受不公平的对待和歧视,但是对于那些汉族的上层人物来说依然享有众多特权,甚至比那些蒙古贵族还要多,这就充分暴露了元朝四等级制和封建社会的丑陋本质。元朝的四等级制,只不过是统治者利用人为的分裂,利用各种民族差异制造民族隔阂,转移劳动人民的视线,模糊人民群众的阶级意识,从而巩固蒙古贵族的封建统治罢了。

前言

民族压迫是中国封建王朝统治者一贯采用的政策之一我们常说的民族压迫,从根本上看来应当是各个民族处于统治阶层的来对下层民众进行剥削、压迫。元朝听实行的四等级制就是蒙古贵族集团为了统治全国各族人民而推行的一种民族歧视的压迫剥削制度。

这种制度是以民族压迫形式表现出来的阶级压迫。有些人看不清它的阶级实质,往往被引用来作为说明民族矛盾的依据。我们不否认元朝民族矛盾的存在,并且还要指出元朝初年民族矛盾比较尖锐。元朝是蒙古贵族依靠新兴的强大军事力量,先后灭掉了西夏、金、宋等腐朽王朝而建立起来的一个统一的封建政权。初入中原时的蒙古族尚处在比较落后的社会发展阶段。


成吉思汗

元朝时期采取了极为不公平和残酷的民族镇压与民族政策,这令占当时全国多数人口的汉族难以接受,因此由反对女真贵族转为反对蒙古贵族。太祖七年,中条山人民在侯七、侯八领导下,曾攻克河中府,并杀死了投靠蒙古贵族新任行台的汉族地主石天应。这次斗争后来虽被镇压下去了,但各地零星的反抗斗争却一直延续到1271年。除武装斗争外,广大人民还采取逃亡的形式进行反抗。

《元史》载:"所在长吏。清得自生杀,少有怜忌,则刀锯随之,至有全室波浅,他探无遗者,而彼州此郡,往往恃其富强,肆为不法。兵荒之余,民废农耕,所在人相食。"

在人民反抗的强大力量面前,蒙古贵族不得不考虑改变其落后的统治方式。在民族关系方面,蒙古贵族和历代封建统治者一样,没有忘记利用民放隔阂,制造民族矛盾的贯系。他们把全国人口分为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四等,并规定在各项政治权利上,四个等级各不相同;在法律地位和经济负担上,蒙古、色目、汉人和南人也有所区别。


忽必烈

元朝四等级制的主要内容及其各级权利

所谓元朝时期制定的四等级制就是根据民族成分来进行划分,里面充满了民族歧视的极端色彩。蒙古人不论在当时的官职大小,甚至普通的蒙古族百姓在当时的汉人面前也是耀武扬威,那种部落联盟时期的奴隶风气在元朝大肆盛行。四等级制的原则渗透在元朝的各个地区、以及各个机构,尤其在政府官职的选用上更为突出。

《元史》载:"官有常职,其长则蒙古人为之,而汉人、南人贰焉合散言故事承相必用蒙古勋臣,合散回回人,遂恳辞;制以宣徽使伯答沙为中书右垂相,合散为左承相。"


达鲁花赤凭证

兵事对汉人保密,就是身为高级官吏,一般也不能参与军机。不仅对统率军权防范严密,就是军器的保管权汉人亦不得参与。之所以这样规定就是为了防止汉人在民族四等级制下的反抗。此外蒙古人在法律上也是出于受益人的地位,不论是什么罪罚,蒙古人都要比汉人低一等甚至是两等。法律规定,禁止汉人打蒙古人。而蒙古人殴打汉人,不仅不出令禁止,而且禁止汉人反抗蒙古人的殴打。连汉人的自卫权也被剥夺。就是同一盗窃犯,蒙古罪犯的待遇也特殊优越。

科举上,蒙古、色卧优待一级。其考试科目,色日同于蒙古,南人同于汉人。前者应试仅考二场,后者则考三场,同时在考试内容上又会因为民族的不同,难易程度也会有所区别。蒙古人、色目人出榜位右榜,汉人、南人为左榜。此外,在兵器方面,对汉人、南人也严加限制。中统三年政府下令禁止民间私藏军器。汉人所有相当于武器及可以用以伤人的东西,亦在禁止之列。另外,还禁止汉人围猎、习武艺、聚众沂神,连汉人骑马也在禁令之列。


色目人

元朝四等级制的不断发展演变及其特殊性

首先,四等级制虽然从根本上来说属于不公平的民族治理政策,但是里面还有许多潜规则,那就是如居住在北方的汉人与南人中的汉人本是同一民族,只是由于归附元朝先后不同而强加划分的;色目人也并非限于蒙古和汉族以外的民族。蒙古统治者这样划分的目的,主要是企图通过人为的分隔各民族、各阶层,使他们彼此歧视,便于蒙古贵族的统治罢了。

其次,从元朝实际情况来看,四等级制的划分并不严格存在。四等级制虽然把蒙古人列为第一等级,但是否所有的蒙古人都是统治者呢?不是的。虽然汉人在四等级制中饱受不公平的对待和歧视,但是对于那些汉族的上层人物来说依然享有众多特权,甚至比那些蒙古贵族还要多,这就充分暴露了元朝四等级制和封建社会的丑陋本质。


史弼

虽然四等级制规定汉人不能担任高级官史,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在中央政府最高官职垂相中,便有汉族地主阶级的代表,在枢密院中,也有汉族地主阶级的代表赵壁、史天泽等人担任了首要职务;军事上对汉人是保守机密的,但在直接管理军队的高级职务亲兵指挥使中有不少是汉族地主。从《元典章》所记载的大德七年元朝政府内外官员的人数中来看,朝官总数为2089少、,汉人占1151人;京官总数506人,汉人占351人;外任官总数15895人,汉人占14236人。

对汉族地主阶级以及原来的文武官僚,只要他们不反对蒙古贵族的统治,蒙古统治者就一律加以保护。从元世祖开始,屡次下令,征发马匹和搜括汉人兵器,汉人藏兵器者定为死罪,但对汉族地主阶级则例外。这些汉族地主成了蒙占统治者在军事镇压方面的得力帮凶,而且越来越成为蒙占贵族集团在武力统治上的主要依靠力量。

《元典章》载:"近括汉人兵器,臣管内已禁绝,自今臣凡用兵器,乞取之安西官库。汝家不与他汉人比,任汝执之。至是以属制宜,帝曰汝岂汉人比耶生竟留之。"


史天泽

元朝四等级制下普通各族民众的沉重负担

在元朝,以汉族为主包括其他各民族的劳动人民,是当时社会的直接生产者,也是一切剥削,包括封建政府和地主阶级双重剥削的承担者。农民除了从事农业生产外,还要担负为封建统治阶级服务的一切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的差役,他们所受的剥削是非常沉重的,

元朝的赌税,主要分税粮和科差。在北方,仿唐租、庸、调法,分为丁税和地租;江南地区,沿用唐、宋的两税制,分为秋税和夏粮,此外还有各种名目繁多的杂税。一切斌税和差发,原则上是根据土地的多少、户籍的高下来分配的,但是,当时的地籍、户籍都很混乱,豪强地主有的享有免税特权,有的凭借权势逃避税役。农民不仅要纳自身的赋税和各级官吏的非法勒索,还要替地主代粮,为逃户代尝通赋。


元文宗

农民不仅肩负苛重的赋税,而且还要担起无偿的劳役,如筑城、修宫、建寺、开河、浚湖、造船、伐木等。此外,军士、站丁都须农民充任。苛役重赋,至文宗天历年间二十倍于至元大德间,且有增无已。

《通制条格》载:"必于蒙富举借根粮,每石利息重至一石,轻至五斗,有当年不能归还,将息通行作本。开平人张弼家富,弼死,其奴索钱民家,弗得,殴负钱者至死。"

在元朝,佃客的遭遇更加悲惨,他们不但受到对半以上高额地租的剥削,就是人身也毫无保障。地主对佃户可以任意撤佃,单独立契或随田典卖。蒙古族牧民,不仅要承担赋税剥削,而且还要为统洽阶级服兵役和站役。尤其是随着战争的扩大,往往十二、三岁的少年就被征发从军。


元成宗

评价

在阶级社会里,阶级剥削是无法避免的,这是阶级社会的本质所定。在国家占据统治地位的阶级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以及国家统治的延续,就必然会对下层劳动人民进行阶级压迫与剥削。一方面是为了打压其他民族的势力,使自己民族始终能够站在绝对优势地位。另一方面,不断压迫、剥削其他民族成员或者劳动人民能够不断为封建统治集团积累财富。剥削阶级往往制造民族歧视和民族隔阂,来分裂劳动人民的团结,转移劳动人民的斗争方向,达到它巩固统治剥削的目的。

四等级制是具有一定程度的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色彩的。也正由于此使元朝社会矛盾显得更加复杂和尖锐。但是它随着阶级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因此,我们看待四等级制也就不能是孤立的一成不变的。元朝政权是汉族地主阶级赖以加强对人民压迫刹创的靠山,汉族地主阶级是蒙古贵族统价的社公址柱和工具。

蒙汉地主阶级的联合统治构成了元朝社会的特点之一当然我们也不否认,由于在分割对广大人民的统治权利范围上,汉族地主受到了一些限制,汉族地主与蒙古贵族之间,在联合的大前提下,也有某种利害冲突和矛盾。蒙占贵族只不过是当时各族封建地主阶级对全国各族劳动人民实行专制统治的核心。虽然元朝社会始终都存在普一定程度的民族矛盾,但是,从阶级观点来看,它和历代的封建统治完全一样,是建立在阶级压迫和阶级剥削基础上的。

整个元朝的历史,充满了农民阶级和地主阶级之间的阶级斗争。元朝的民族矛店,实质上是广大汉族和其他各族劳动人民同蒙古贵族为首的各族统治阶级之间的矛盾;元朝的四等级制,只不过是统治者利用人为的分裂,利用各种民族差异制造民族隔阂,转移劳动人民的视线,模糊人民群众的阶级意识,从而巩固蒙古贵族的封建统治罢了。

参考文献:《元史》、《通制条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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