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過境防疫物品能否徵收”代表建議修法明確

新京報快訊(記者 王姝)全國人大代表李亞蘭擬提交關於完善《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議案,建議修法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權在本行政區域內徵收防疫物品,但過境物資除外”。

李亞蘭代表表示,新冠疫情發生後,全國各地一度緊缺一次性醫用口罩、消毒酒精、防護服、一次性醫用手套等防疫物品,期間發生了某市衛生健康局徵用其他市訂購的過境口罩事件,引發了對該市徵用行爲合法性的全國性討論,同時暴露出現行《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缺陷。

李亞蘭代表認爲,一方面,《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了對房屋、交通工具等設施、設備的徵用辦法,沒有針對口罩、酒精等非耐用消耗品的徵收問題作出規定。行政徵收屬於防疫物品財產所有權的強制轉移,行政徵用屬於臨時使用權的強制讓渡,二者體現的法律關係截然不同,因此建議針對消耗性防疫物品增加行政徵收權;另一方面,《傳染病防治法》賦予了地方政府的相應權限,但未明確過境物資不可作爲徵用或者徵收的對象,無法防範地方保護主義現象的發生,建議明確將過境物資排除在徵收或者徵用之外。

據此,李亞蘭代表建議將《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爲: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根據傳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國務院有權在全國範圍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權在本行政區域內緊急調集人員或者調用儲備物資,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徵收防疫物品,但過境物資除外。

新京報記者 王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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