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二天(5月4日)16時10分,楊某準駕不符駕駛雲MEV***的小型普通客車去交警隊處理違法被在遠征路巡邏的民警再次查獲,執勤民警一眼就認出該車駕駛員正是昨天肇事逃逸的駕駛員楊某。在民警對駕駛員身份進行進一步覈實的過程中發現該車駕駛員楊某準駕車型爲D,楊某因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的、涉嫌實施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四款、第七十條之規定,合併處2500罰款,駕駛證記24分的行政處罰。

近日,一男子在兩天內被記了36分,並且第二次記分還是在交警隊,到底做了什麼違法行爲?

5月3日,保山市交警支隊直屬大隊接市局指揮中心指令:“在隆陽區新聞路與九龍路交叉路口往東50米,一輛雲MQ8***小型轎車被車撞到,對方逃逸,請出警。”接警後,執勤民警立即趕往事故現場,通過查找並詢問當事人等方式,發現涉嫌肇事逃逸車輛是號牌爲雲MEV***的小型普通客車。

當日10時35分,執勤民警在隆陽區五里亭路與永昌路交叉口以西80米某快遞店內抓獲肇事嫌疑人楊某及肇事車輛,楊某對其肇事逃逸的行爲供認不諱。

在民警對駕駛員身份進行進一步覈實的過程中發現該車駕駛員楊某準駕車型爲D,楊某因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的、涉嫌實施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四款、第七十條之規定,合併處2500罰款,駕駛證記24分的行政處罰。

結果該駕駛人第二天仍然準駕不符。。。。

第二天(5月4日)16時10分,楊某準駕不符駕駛雲MEV***的小型普通客車去交警隊處理違法被在遠征路巡邏的民警再次查獲,執勤民警一眼就認出該車駕駛員正是昨天肇事逃逸的駕駛員楊某。駕駛員楊某稱:“自己是特意過來交警隊處理違法的。”昨天才因肇事逃逸、準駕不符被交警隊處理,這才過了一天,又開起車來了。

駕駛員楊某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的違法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四款之規定,將面臨500罰款,駕駛證記12分的行政處罰。

(保山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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