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作爲專業人士,吳明律師注意到球員維權難源於一樁舊案:2010年,李根與中甲球隊瀋陽東進足球俱樂部簽訂工作合同,因合同期內俱樂部存在拖欠工資、獎金、保險,李根於2013年2月5日向中國足協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裁決解除雙方合同。目前多名遼足球員已與遼寧省一家律師事務所簽訂了代理委託協議,但在進入法律程序前,最關鍵的還是需要由中國足協對遼足俱樂部和球員的工資糾紛做出仲裁--頗受業內人士關注的"李根案"的關鍵點就在於此。

外界曾用"中國足球的寒冬"來形容2020年,從開年伊始至天津天海退出,已有十多傢俱樂部消失在中國足球職業聯賽版圖上。這些俱樂部因無力經營解散後,不少曾爲俱樂部效力的球員陷入更寒冷的境地--追討欠薪、維權的歷程極度困難。接受新京報記者採訪時,已經有業內人士呼籲,希望儘快成立中國體育仲裁機構。

業內人呼籲成立中國體育仲裁機構 裁決有法律效力

天津天海宣佈解散後仍給球員補發了工資。資料圖/Osports

[善後]

逐步補齊欠薪,天海被點贊

5月12日,天津天海正式發佈瞭解散公告,持續幾個月的"准入劇"以最無奈的方式收尾。宣佈解散後,俱樂部着手處理善後事宜,5月16日傳出消息,此前已欠薪4個月的天海爲俱樂部員工發放了4月份工資、爲一線隊球員補發了兩個月工資。待中超分紅等款項到位後,俱樂部會逐步補齊之前球員們的欠薪。

與此同時,天海與莫德斯特等人海外官司的未來走向也受到關注。接受新京報記者採訪時,北京市中倫(上海)律師事務所的吳明律師介紹:"這幾起海外官司的一審在國際足聯爭議解決委員會處理,二審則是在CAS(國際體育仲裁法庭)。仲裁是需要有主體的,一旦俱樂部徹底完成註銷,那麼案件可能就不復存在了。"

所謂的俱樂部註銷並非僅指一家職業足球俱樂部失去在中國足協註冊的資格,吳明律師指出:"職業俱樂部並非僅需在足協註冊,還需在工商部門註冊登記,所以我們會看到某某職業足球俱樂部和某某職業足球俱樂部有限責任公司,這也需要看球員告的是哪個主體,即在合同上蓋章的是俱樂部還是俱樂部有限責任公司,因爲以往出現過球員'告錯'的案例。當海外官司的賠付判決下來後,需到法院申請執行,這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如果那時俱樂部已經進入破產清算程序,這一項債務的清償順序列於各類費用和職工工資之後。"

業內人呼籲成立中國體育仲裁機構 裁決有法律效力

遼寧宏運解散的根本原因就是拿不出錢。資料圖/Osports

[現狀]

解散的球隊多,補發工資的少

天海開始爲球員、員工補發欠薪的消息傳出後,圈內人士的一致反應都是:"夠意思!"縱觀國內足壇退出職業聯賽俱樂部的整體情況,球員無處追討欠薪的情況已屢見不鮮。從遼寧宏運到廣東華南虎,從保定容大到大連千兆,這些俱樂部的大多數球員都走在討薪的漫漫長路上。

儘管中國足協尚未官宣三級聯賽的准入名單,但遼足這支中國足壇老牌強隊將消失在今年中甲賽場上已成事實。遼足隊員已被拖欠了一年多工資、獎金,討薪歷程漫長而艱難:2月4日,中國足協公佈了各級別職業聯賽球隊的工資獎金確認表,提交確認表的遼足被曝出存在代簽行爲,多名遼足球員此後向中國足協提交申訴信,隊長桑一非無奈承認:"球員一年一分錢沒有拿到……那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利益不對嗎?"此後遼足球員曾前往中國足協、遼寧省體育局反映情況,但足協尚未給予答覆,擁有遼足股份的體育局則建議隊員們通過勞動仲裁等法律手段維權。

目前多名遼足球員已與遼寧省一家律師事務所簽訂了代理委託協議,但在進入法律程序前,最關鍵的還是需要由中國足協對遼足俱樂部和球員的工資糾紛做出仲裁--頗受業內人士關注的"李根案"的關鍵點就在於此。吳明律師介紹:"球員與俱樂部之間的糾紛,法院往往認爲不同於一般的勞動糾紛,足球行業屬特殊行業,應適用體育法。而我國體育法規定,在競技體育活動中發生糾紛,由體育仲裁機構負責調解、仲裁。故法院傾向於此類糾紛應交由中國足協仲裁委員會處理。"

業內人呼籲成立中國體育仲裁機構 裁決有法律效力

[觀點]

專家呼籲成立體育仲裁機構

作爲專業人士,吳明律師注意到球員維權難源於一樁舊案:2010年,李根與中甲球隊瀋陽東進足球俱樂部簽訂工作合同,因合同期內俱樂部存在拖欠工資、獎金、保險,李根於2013年2月5日向中國足協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裁決解除雙方合同;2013年8月,李根再次向足協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俱樂部支付所拖欠的工資、獎金等,足協仲裁委做出不予受理通知書;同年10月,李根向瀋陽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同樣只拿到不予受理通知書;2014年12月,李根向瀋陽市鐵西區人民法院起訴,法院認爲該糾紛屬於競技體育活動中的糾紛,由體育仲裁機構負責調解、仲裁,不屬於法院審理範圍,駁回起訴;不服鐵西區人民法院民事裁定的李根於2015年向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瀋陽市中院撤銷一審裁定,指令由鐵西區人民法院繼續審理此案;同年12月,鐵西區人民法院判令瀋陽東進足球俱樂部支付李根75666元及相關利息,並於2016年7月進行了該案的立案強制執行工作;2017年,瀋陽東進俱樂部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2018年4月,瀋陽市中院做出終審裁定,撤銷原一、二審民事判決書,駁回李根的起訴;2018年5月,李根再次向中國足協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足協仲裁委在審查後予以受理,但因瀋陽東進7月份即因欠薪被取消中乙註冊資格,仲裁委對李根案件暫時中止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條中規定,在競技體育活動中發生糾紛,由體育仲裁機構負責調解、仲裁。體育仲裁機構的設立辦法和仲裁範圍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在中國體育產業蓬勃發展的今天,中國體育仲裁機構的設立卻一直沒有完成。

中國足協雖然設有仲裁委員會,俱樂部與國內球員的合同中也都會有"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由雙方協商解決。雙方不能協商解決時,可向中國足球協會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乙方爲中國籍運動員時,仲裁委員會的裁決爲最終裁決"的條款,但目前國內行業協會內部仲裁委員會的裁決只在行業內適用,爭議無法通過仲裁委員會解決時(如俱樂部不繼續在中國足協註冊,就不會受到行業裁決書的限制),球員往往會陷入"求告無門"的境地--合同糾紛如何定性?法律適用問題如何解決?球員們的權益如何保障?

吳明律師對此認爲:"現在這一方面是一個'真空地帶',外援遇到糾紛,可以上訴到國際足聯、CAS等,但國內球員沒有這些途徑。所以已經有不少俱樂部在呼籲、業內目前也在推進,希望成立全國性體育類的獨立仲裁機構。這個機構應該由有關部門牽頭成立,具有權威性;並在司法局登記,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去法院申請執行,而非像現在這樣,行業內的仲裁只適用於足球行業,不具備法律效力。"

新京報記者 周蕭

編輯 韓雙明 校對 趙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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