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男子伙同三人冒充警察敲诈卖淫女,犯招摇撞骗罪获刑)

男子王某忠等4人持手铐、电警棍等警用器械,在“嫖娼”过程中冒充警察将卖淫女张某带离,恐吓敲诈其缴纳“罚款”。5月14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起招摇撞骗案的一审判决书。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招摇撞骗罪判处王某忠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判决书显示,2019年8月23日,王某忠与糜某、吴某、田某四人商议冒充警察对卖淫女实施敲诈。8月24日,王某忠与同伙租赁一辆越野车到湖北省来凤县城内物色下手目标,并锁定卖淫女张某。随后,麋某被张某带至出租屋内,糜某随即用随身携带的手铐铐住张某,并将其带上租赁的越野车。

公诉机关指控,卖淫女张某被糜某带上车后,王某忠与同伙在开车途中冒充警察身份,用随车携带的电警棍对张某进行恐吓敲诈,要求张某缴纳罚款两至三万元,还要求与其发生性关系来降低罚款,否则会将其送往拘留所。张某出于无奈,同意找家属送钱缴纳2000元罚款。在王某忠四人等候张某家属送钱过程中,民警赶至现场将三人抓获,另有一人弃车逃离。

公诉机关认为,王某忠伙同他人冒充警察,以罚款形式向卖淫女张某敲诈钱财,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该院认为,王某忠伙同他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王某忠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系从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来凤县人民法院据此于2020年5月11日以招摇撞骗罪判处王某忠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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