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威海一男子夜间肇事逃逸,次日被抓!
原标题:曝光!威海一男子夜间肇事逃逸,次日被抓!
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的严重性众所周知,可是有些人却偏偏怀着侥幸心理想钻空子。近日,威海市公安局高速交警支队文登大队快速破获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2020年4月9日20时10分,山东威海。威海高速交警支队文登大队接到报警称,在G18荣乌高速67KM+100M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肇事车辆逃逸。
接警后,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对现场进行了勘查。经现场询问和调查,确认系一辆轿车与面包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面包车驾驶员驾车逃逸。随后,民警调取了路面视频监控,对案发时间段的嫌疑车辆进行逐一排查,并最终锁定了肇事车辆,当晚即联系到嫌疑车辆车主。
但该车车主称,已经把车借给了别人,随后挂断电话并关机。次日晨,民警再次联系该车主,并通知其到大队接受调查。迫于压力,车主到大队接受了询问,并交代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事故后逃逸的事实。
经调查,2020年4月9日20时5分许,康某某驾驶一辆鲁K牌照小型轿车,沿G18荣乌高速由西向东行驶至67KM+100M处时,车辆右侧与前方张某某驾驶的鲁K牌照小型面包车相撞,造成两车均有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张某某驾车逃逸。
张某某发生事故后逃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确定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张某某将面临驾驶证一次记12分,处二千元罚款, 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于受害人或受损财物未做必要抢救或处理,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警,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和追究的行为,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
那么发生事故后,
我们到底应该如何处理?
肇事逃逸会有怎样的处罚?
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及时救助伤者,保护事故现场,并报警等待交警处理。发生事故后逃离现场,是致他人生命于不顾的自私、逃避责任的行为,很可能引发更为严重的事故后果,并加重个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经济损失。随着科技设施、技术的普及,肇事逃逸已无处可逃。
交通事故逃逸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二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并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三是《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威海高速交警提醒,
开车上路,第一条规则就是确保安全,
没有了安全,其他无从谈起。
一旦发生意外,要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而不是存在侥幸心理,逃避责任,
毕竟,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安全驾驶,文明出行
威海高速交警祝您一路平安!
编辑:李小果
来源:威海高速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