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曝光!威海一男子夜間肇事逃逸,次日被抓!

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的嚴重性衆所周知,可是有些人卻偏偏懷着僥倖心理想鑽空子。近日,威海市公安局高速交警支隊文登大隊快速破獲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2020年4月9日20時10分,山東威海。威海高速交警支隊文登大隊接到報警稱,在G18榮烏高速67KM+100M處,發生一起交通事故,肇事車輛逃逸。

接警後,民警立即趕赴現場,對現場進行了勘查。經現場詢問和調查,確認系一輛轎車與麪包車相撞,造成車輛損壞,事故發生後,麪包車駕駛員駕車逃逸。隨後,民警調取了路面視頻監控,對案發時間段的嫌疑車輛進行逐一排查,並最終鎖定了肇事車輛,當晚即聯繫到嫌疑車輛車主。

但該車車主稱,已經把車借給了別人,隨後掛斷電話並關機。次日晨,民警再次聯繫該車主,並通知其到大隊接受調查。迫於壓力,車主到大隊接受了詢問,並交代了在高速公路上發生事故後逃逸的事實。

經調查,2020年4月9日20時5分許,康某某駕駛一輛魯K牌照小型轎車,沿G18榮烏高速由西向東行駛至67KM+100M處時,車輛右側與前方張某某駕駛的魯K牌照小型麪包車相撞,造成兩車均有損壞的交通事故,發生事故後,張某某駕車逃逸。

張某某發生事故後逃逸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一款之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的規定,確定張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九條之規定,張某某將面臨駕駛證一次記12分,處二千元罰款, 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的處罰。

什麼是交通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機動車駕駛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在發生交通事故後,對於受害人或受損財物未做必要搶救或處理,未按規定向公安機關報警,擅自逃離事故現場,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責任無法確定和追究的行爲,其目的在於推卸、逃脫責任。

那麼發生事故後,

我們到底應該如何處理?

肇事逃逸會有怎樣的處罰?

駕駛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後應及時救助傷者,保護事故現場,並報警等待交警處理。發生事故後逃離現場,是致他人生命於不顧的自私、逃避責任的行爲,很可能引發更爲嚴重的事故後果,並加重個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經濟損失。隨着科技設施、技術的普及,肇事逃逸已無處可逃。

交通事故逃逸應承擔以下責任:

一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2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二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條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並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三是《刑法》第133條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威海高速交警提醒,

開車上路,第一條規則就是確保安全,

沒有了安全,其他無從談起。

一旦發生意外,要及時採取相應的措施,

而不是存在僥倖心理,逃避責任,

畢竟,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安全駕駛,文明出行

威海高速交警祝您一路平安!

編輯:李小果

來源:威海高速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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