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其实在宠物犬的相关规定中(例如各个地方的文明养犬条例),小编能查到的大多数安全措施都是以遛狗牵绳和犬类防疫(注射疫苗)为主,当然也是有部分地区的确有规定遛狗需要带嘴套,例如,2018年通过的《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中就有此类规定。5月17日,央视新闻发布消息,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编专设“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规定了两种情形不能减责和免责:。

5月17日,央视新闻发布消息,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编专设“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规定了两种情形不能减责和免责:

一、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担责;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减责。

二、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担责。专家表示,没注射疫苗、遛狗未拴绳造成损害的,即便是受害人故意激惹,也不能免除饲养者的责任,只能减轻。

近些年,随着养宠人数的增长,随之而来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问题也越来越多,宠主与被损害人往往各执一词,孰对孰错较难界定。

而5月17日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编专设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则可以有效的帮助执法人员在该类问题中进行判断。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程啸指出:没有给动物注射疫苗,在出去遛狗时公共地区不牵绳让宠物狗乱跑,导致撞伤、咬伤他人,即便是受害人有故意挑衅犬只的行为,这种情况下也不能免除宠主的责任,只能减轻。

城市中禁养的一些大型犬,如藏獒,还有一些危险动物毒蛇等,如果是饲主违反规定饲养这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话,没有任何理由给饲养者减责或免责。

该草案信息一经公布,获得了一众网友的支持。

但也有网友提出了疑问,犬类的安全措施包含嘴套吗?

其实在宠物犬的相关规定中(例如各个地方的文明养犬条例),小编能查到的大多数安全措施都是以遛狗牵绳和犬类防疫(注射疫苗)为主,当然也是有部分地区的确有规定遛狗需要带嘴套,例如,2018年通过的《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中就有此类规定。

《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部分内容

因此,是否将狗狗佩戴嘴套,归为宠物犬的安全措施,还是要以地方的规定为准。不过工作犬(警犬、导盲犬等)在公共地区工作时,确实有带嘴套的相关规定。

还有的网友提出问题,遛狗的时候总会遇到喜欢狗狗的小朋友,来和狗狗互动,自家养的狗子太热情,自来熟,自己是做好了安全措施,可万一在互动中狗狗不小心让小朋友受了伤,比如撞倒,小朋友的行为是否归类于激惹,那么责任又该如何界定?

对于此类问题,诸位看官的看法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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