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劉豔建議在《突發事件應對法》中增加: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衆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羣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導致的公共衛生事件,《傳染病防治法》在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等方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同時,完善公共衛生領域的法律法規,劉豔認爲還應包括要注意不同法律文件的銜接、法律適用等,避免產生衝突,形成法律體系的內部統一,達到科學立法標準,從而滿足現實疫情防控工作的需要。

原標題:健全公共衛生應急管理體系,相關法律文件修訂迫在眉睫

這次新冠肺炎疫情的擴散,再次向我們敲響警鐘,健全國家公共衛生應急管理體系,完善突發重特大疫情防控規範和應急救治管理辦法,顯得非常緊迫。

今日(18日)發佈的《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意見》(下稱《意見》)提出,在“堅持和完善民生保障制度,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方面,着重提出了要“健全國家公共衛生應急管理體系”。

《意見》強調,要“強化公共衛生法治保障,完善公共衛生領域相關法律法規”;在此基礎上,還要“完善優化重大疫情救治體系,建立健全分級、分層、分流的傳染病等重大疫情救治機制”。

強化公共衛生法治保障意義何在?“法治保障,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關鍵,也是促進公共衛生治理體系、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核心所在。”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博導練育強在接受第一財經記者採訪時表示。

“這就是說,我們要在法治軌道上來統籌推進各項公共衛生工作;進一步地,就是要從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各個環節推進公共衛生法治建設。” 練育強表示。

那麼,該如何完善公共衛生領域的相關法律法規?此次新冠疫情帶來許多法律制度層面的思考。

全國人大代表、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第九人民醫院副院長劉豔也對第一財經表示,“在此次疫情大考面前,我國《傳染病防治法》是存在一定侷限性的,其暴露出的短板和不足,亟需進行修改完善。”

劉豔舉例說明,目前《傳染病防治法》將傳染病分爲甲、乙、丙三類實行分類管理,只有在第四條和第三十條中對於“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有所提及。也就是說,對於此次新冠肺炎在開始的時候,我們還不能明確其病毒毒株和傳染性、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之前,則無法適用上述法律。

因此,劉豔建議,要修改相關法條,增加“羣體性不明原因疾病”相關內容,以進一步提前《傳染病防治法》的適用時間,充分發揮《傳染病防治法》的預防作用。

同時,完善公共衛生領域的法律法規,劉豔認爲還應包括要注意不同法律文件的銜接、法律適用等,避免產生衝突,形成法律體系的內部統一,達到科學立法標準,從而滿足現實疫情防控工作的需要。

比如,就立法目的,《突發事件應對法》是爲了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而《傳染病防治法》更有利於對傳染病疫情防控工作。

劉豔建議在《突發事件應對法》中增加: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衆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羣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導致的公共衛生事件,《傳染病防治法》在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等方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同時,法律制度如何約束疾控信息報送系統,也是健全公共衛生應急管理體系的關鍵。

從現有法律文件來看,在《傳染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中,疫情信息制度包括信息報告、預警和公佈三項環環相扣的內容。上述制度規定科學、運用得當,則能夠在應對疫情時有序預防、避免恐慌、高效處置。

爲此,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國浩律師事務所首席執行合夥人呂紅兵對記者表示,“我們應該將信息報告的主體確定下來,比如,在《傳染病防治法》中明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爲向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疫情信息的義務主體。”

“另外,更應在《傳染病防治法》中增加一條,明確規定疫情信息公佈的時間、方式、途徑、內容等。” 呂紅兵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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