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可是,清代这种单列笔法与清修《庆远府志》记载一样,造成宜州文史界众口一词,如甘思静著《明清时代宜山区域内几个土司的设置存废》、蓝荣斌著《宜山区域内几个土司官的承袭世袭》、施铁靖著《明代宜州土司政区地理研究》一致采用“两正一副长官司”之说,也掩盖了永定副长官的历史,而且均对明代庆远府永安长官司之历史只字不提,也没有提及永顺副土司统治区发生变化,特别是后者,土司地理研究遗漏如此重要的信息。从以上史料可以看出,清修《明史》对庆远府长官司记载的确不详,甚至出现错误,但交代了明代弘治年间先后设置了三个长官司,即永顺、永定、永安长官司被消灭,留下的统治区被在宜山县的永顺长官司副长官彭姓接管,详见笔者《论永顺副长官司统治区搬迁到天河县的历史》。


史料是史学研究的基础,所以土司史料是研究土司制度的基石。要想说清楚几百年前出现在宜州的土司历史,需要大量的文献记载和文物材料,掌握当时的社会制度和正确的名词概念,才有可能把它们的沿革、制度、事件、人物等历史真相还原出来。因此缺乏系统文献支撑的历史研究,很容易信口猜想甚至臆念,哪怕有点碎片传说或器物论据,也还是缺乏说服力的,更可能篡改历史,误导后人。而且,考虑史料论据的时代性和真伪性谷口房男,白耀天编著的《壮族土官族谱集成》多有论证),选择文献也还有优先原则,优先使用当代官方文献及当代文物传记碑文,辅以其他年代文献及器物,互相印证的方法,是考究真史不二法则,这点值得注意。

可是,清修《明史》、地方志如《广西通志》、《庆远府志》等,对明代广西土司部分记载或语焉不详,或以清代历史覆盖明代历史,这样的研究会造成明代的土司历史真貌无法得以全面展现。而纵观全国土司研究,很多历史专家如胡起望、黄明光、黄彰健等对《明史》、《土官底簿》、《蛮司合志》、《嘉庆广西通志》中有关广西土司部分内容都作了校订,这对学者正确运用史料,去伪存真有重要意义。目前宜州学界众口铄金,对庆远府内土司的研究始终以清代轮廓取代明代全貌,缺少商榷和争鸣,有必要对其广度和深度进行拓展。因此我们对待史料须持谨慎态度,还历史之本来面目。

笔者通过研究《明史》、《明实录》、《大明会典》、《大明一统文武诸司衙门官制》、《读史方舆纪要》、《万历广西通志》、《大清一统志》、《嘉庆广西通志》、《道光庆远府志》、《道光天河县志》等文献,以及参考广西博物馆编辑的《广西土司制度资料汇编》、吴永章著《中国土司制度渊源与发展史》、龚荫著《中国土司制度》、《20世纪中国土司制度研究的理论与方法》等著作以及其他相关土司研究论文,拟对明代庆远府土司历史进行尽可能详尽的阐述。

在阐述明代庆远府土司历史之前,有必要厘清土司与土官的学术定义。史学界对土司的定义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土司既指少数民族地区的土著人在其势力范围内独立建造的,且被国家法律允许的治所,还包括狭义土司的土官以及统治区。狭义的土司专指“世有其地、世管其民、世统其兵、世袭其职、世治其所、世入其流、世受其封”的土官。从字面可以看出,司与官之不同,司指政权,官指人,因此狭义土司只是俗称,土司可以覆盖土官,土官却无法替代土司。所以要认识俗称土官如土巡检、土知县、土知州等为土司,即以官职代替土官统治政权,如授某人为长官司是不准确的,应是授长官司正副长官才是严谨的。另外,相对于土官是世袭的,是固定的,流官则是朝廷可以调动的,相对是流动的,土官与流官之分,并不是那么难以理解。本人认为,明代官方文献既然记载有“土司”和“土官”,特别在官方管理制度及官制上,已经明确了土司不仅包含土司衙门及土官,还应该是一个行政统治区域,有辖区民众,即包括宣慰司、宣抚司、招讨司、长官司及土官府、土官州、土官县、土寨、土千户所都是土司,而土巡检司、土堡、土舍、土驿从建置及其功能来看,各地情况较为复杂,有些只有数人的一个关卡,有些可能有一片辖区,故严格上说,各县设置的,那些仅具有衙门而没有辖区行政管制权的土官、土流官结合的巡检司、土堡、土舍、土官驿站不应属于土司,因为它们本身属于县府或卫所机构,只有土官,没有土民,更没有独立的行政管治权。如宜山县怀远土官巡检司的居民属于宜山县户籍或庆远卫军籍,明清史料没有把它记载土司范围内,而永定长官司居民户籍属于永定土司土籍而非宜山县,二者都有土官,行政管治权却明显不同。所以清代为改土归流,弱化土官实力,对于后来世袭的土司官实施等级降等,以达到削弱土司管治权,最后改制的目的。鉴于本文重点在于长官司之类土司,为行文方便,本文探讨的明代庆远府土司仅限于长官司,不计土官州、土官县、土寨、土堡、土舍、土千户所、土官巡检司、土官驿站在内。

史料记载录如下:

●《明孝宗实录》:弘治六年五月,增设广西庆远府永顺、永定二长官司,设长官正副各一员,从两广镇巡等官请也。弘治九年九月,两广总镇等官言:“庆远府天河县旧十八里后渐为獞贼所据,止余残民八里,请分设一长官司治之。”下兵部覆奏,遂增设永安长官司,仍隶庆远府,授土人韦万妙为正长官,韦全保、韦公利、覃应填为副长官,并置流官吏目一员。

●《明史?地理志》庆远府,领州四,县五,长官司三。永顺长官司,府西南。永定长官司,府南。二司皆弘治五年析宜山县地置。永安长官司,弘治九年九月析天河县十八里地置。

●《明史?广西土司志》:弘治九年,总督邓廷瓒言:“庆远府天河县旧十八里,后渐为僮贼所据,止余残民八里,请分设一长官司治之。”部议增设永安长官司,授土人韦万妙等为正、副长官,并流官吏目一员。

●《道光天河县志》:弘治九年,总督邓廷瓒上言:“庆远府天河县旧十八里后渐为猺贼所据,止余残民八里,请分设一长官司治之。”部议增设永安长官司,授土人韦万妙等为正副长官,并流官吏目一员。弘治十五年,天河贼首韦万妙作乱,知府姜绾督那地土州兵抵巢擒万妙诛之。

●《明史?广西土司志》:庆远领州四,县五,又长官司二,曰永安,永顺。永顺司、永安司,旧为宜山县。正统六年,因蛮民弗靖,有司莫能控御,耆民黄祖记与思恩土官岑瑛交结,欲割地归之思恩,因谋于知县朱斌备。时瑛方雄两江,大将多右之,斌备亦欲藉以自固,遂为具奏,以地改属思恩。土民不服,韦万秀以复地为名,因而倡乱。成化二十二年,覃召管等复乱,屡征不靖。弘治元年,委官抚之,众愿取前地,别立长官司。都御史邓廷瓒为奏,置永顺、永安二司,各设长官一,副长官一,以邓文茂等四人为之,皆宜山洛西、洛东诸里人也。自是宜山东南弃一百八十四村地,宜山西南弃一百二十四村地。议者以忻城自唐、宋内属已二百余年,一旦举而弃之于蛮,为失策云。

●陶承庆校正《大明一统文武诸司衙门官制》:庆远府,州四、县五、永定长官司、永顺长官司。

●顾祖禹《读史方舆纪要》:庆远府属州四 县五长官司二。

●《万历广西通志》:庆远府领州一、县四、土官州三、土官县一、长官司二。

●《嘉庆广西通志》:庆远府领州二、县三、土州三、土县一、土司三

从以上史料可以看出,清修《明史》对庆远府长官司记载的确不详,甚至出现错误,但交代了明代弘治年间先后设置了三个长官司,即永顺、永定、永安长官司被消灭,留下的统治区被在宜山县的永顺长官司副长官彭姓接管,详见笔者《论永顺副长官司统治区搬迁到天河县的历史》。长官司官员分正副长官,未说明正副长官是否有从属关系。明代文献从没有提及副长官司一名,说明明代无副长官司一说,只有长官司副长官,也有衙门和辖区土地。从明清《广西通志》记载来看,均以修志时土司存在者记录,无存者不载,因此明修《广西通志》只记载永定长官司,永顺长官司二个。

但是,清代方志混淆土司地区与土官概念,甚至按土司宗族实力,单列出永顺副长官司。因为明代史料只是记载彭访是永顺长官司副长官,他虽是副职,却是庆远卫指挥使彭举,及广西都司都指挥使彭英的后代,实力绝不是正长官邓文茂轻易压得住的,正长官很难染指其统治区,加上后来接管被灭的永安长官司,由宜山县搬迁天河县,单列出来也说得过去,只是不精确,此时已不是原来的统治区了。可是明代史料较清晰地区分土司与土官,不敢违背明朝官制作如是记载。后来,在宜山县清潭附近楞村设理苗分县,也有副县长衙门,一样有赋税区,但不能称宜山地区有两个宜山县一样道理,故没有单列记载。

可是,清代这种单列笔法与清修《庆远府志》记载一样,造成宜州文史界众口一词,如甘思静著《明清时代宜山区域内几个土司的设置存废》、蓝荣斌著《宜山区域内几个土司官的承袭世袭》、施铁靖著《明代宜州土司政区地理研究》一致采用“两正一副长官司”之说,也掩盖了永定副长官的历史,而且均对明代庆远府永安长官司之历史只字不提,也没有提及永顺副土司统治区发生变化,特别是后者,土司地理研究遗漏如此重要的信息。显然模糊了明代庆远府土司全貌,令人颇感遗憾。另外,《明史》记载永顺、永定长官司正副长官“皆宜山洛西、洛东诸里人也”,这里提到是人而非籍,可见四人都是宜山壮族土著,属于“蛮夷”民族,设置长官司前文献也提及“蛮夷弗靖”,因此按《大明会典》,蛮夷长官司正副长官分别是正七品和从七品,而不是普通长官司正副长官的六品和从六品,《明史?职官志》明确记载土县知县为正七品,所以论实力和统治区,永顺、永定长官司之正长官没理由高过邻近的忻城土知县品级,因此,上述三篇宜州/宜山土司研究文章认为永顺、永定土司为正六品衙门也值得商榷。

●永顺司在府城西南六十里,旧为宜山县古阳、述昆等乡永泰外里、吉利中里、夷江、端兰、缘河、思农等里之地。永定司在府城东南八十里,旧为宜山县归善、洛三等乡洛南、洛富、洛东、洛西下里及莫往峒、洛分、洛一、都博等里之地。正统六年,因蛮夷弗靖,司土者莫能控御,老人黄祖记与思恩土官岑瑛交结谋割地归之思恩,遂以谋知县朱斌备。时瑛方雄两江,大将多右之,斌备亦欲籍以自固,遂为具奏,将地改拨岑瑛管辖。土人呶呶不服,韦万秀以复地为名,因以倡乱。成化二十二年,覃召管等复乱,屡征不靖。弘治间,委官抚之,各贼愿取前地别立长官司以治。都御史邓廷瓒为闻之朝,置永顺、永定二司,各设长官一,副长官一,以地畀之,自是宜山东南弃一百八十四村地,宜山西南弃一百二十四村地。

●邓文茂,宜山洛目里人,以僮民保,授怀远镇土巡检。弘治间授永顺正长官。文茂死,子缨袭。嘉靖三年,缨为剧贼韦召假所杀,夺其印。缨生嫡子邓毓,又乞养同姓之子名秀,毓未袭死,遂为秀所袭,嘉靖末年,秀子邓承印袭,承印死,子德杨袭。彭访,庆远卫指挥使彭英侄孙,附宜山县下里籍。初英抚安述昆诸夷,恩信素孚,故访亦为猺獞所信服。弘治间授副长官。访死,子季济未袭死,孙锜袭。锜死,子大武袭。万历十年,大武为叛目所杀,侄彭珑袭。韦槐,宜山洛东里人,弘治间授永定正长官。槐死,子宝袭。宝死,子继祖袭。继祖死,子启邦袭。继祖、启邦父子猛悍,便捷过人。嘉靖三十年,乘庆远府知府闵旦新任,遣细人盗珠盒、笔架。越二日,后盗卓帏珠池,闵不之究。又越数夜,集三百余徒劫帑金数千,闵终不敢问。启邦父子盗恣。三十七年,知府秦柽新任,谋擒之。先檄各土司亲谒,待以礼。启邦见永顺土司邓秀、彭大武俱蒙殊眷,遂挺身出,柽令侍燕,宠以兕觥,启邦喜出望外,自后出入府中了无嫌疑。一日,檄启邦至怀远分都亮地,启邦如期至,柽先伏虎士于两厢,启邦入,虎士湧出擒杀之。后以启邦子荫发袭。韦朝和,宜山县洛西里人,弘治间授副长官。朝和死,子陈袭,未授官死,子韦见袭。今故,终。

●永顺户三百三十户,口二千十三,田地八十一顷九十七亩三分,米三百五十九石四斗八升,起运本府广盈仓。永定户四百四十户,口二千四十一,田地一百六十六顷四十九亩八分,米七百三十五石一斗三升,起运本府广盈仓。

◎以邓文茂为永顺正长官司。文茂传子经,经传子秀,秀传子承印,承印传子德扬,德扬无子,传弟德威。

◎永顺副土司,明成化二十二年以彭访为副长官司。

◎永顺正土司至府城二百里,司境东西距六十八里,南北距一百五十里。永顺副土司至府城四十里,司境东西距二十五里,南北距三十二里。永定土司至府城六十里,司境东西距二百里,南北距一百六十里。永定土司旧止垒石环署为垣,周二十丈,高五尺,无池。永顺正土司旧止官署环以土垣,无池。永顺副土司旧止官署,无城池。

◎衙门:永定土司署在三寨,草房,向南,永顺正土司署旧在古桑,后移古腊,今在交倚。永顺副土司署在思农,草房,南向。

◎永定土司原额民田一百八十顷零八十二亩零,除改土归流外,实在四十五顷五十五亩四分七厘零,全熟升科不等。应征秋粮折色米一百八十五石一斗八升一合零,应征地粮银五十五两五钱五分四厘零,内存留银二十四两,起运银三十一两五钱五分四厘零,遇闰加征银四两二钱八分三厘零。永顺正土司原额民田六十三顷九十三亩一分六厘零,全熟升科不等。应征秋粮折色米二百七十八石四斗八升四合零,应征地粮银八十三两五钱四分五厘零,内存留银五十一两五钱四分五厘零,起运银三十二两零,遇闰加征银六两。永顺副土司原额民田一十八顷九十二亩五分二厘零,全熟升科不等。应征秋粮折色米八十石零九斗九升九合零,应征地粮银二十四两三钱,尽数起运,遇闰加征银一两二钱。

◎永顺副土司世职附:永顺副长官司彭氏,明成化二十二年以邓文茂为永顺正长官司,又以彭访为永顺副长官司。访孙锜袭职,锜子大武从征有功加千总。大武子珑,珑子希圣,希圣子澄,澄子忠韬,忠韬子升,以夺买民田革。子世基袭,世基子照宇,照宇子师鹏,师鹏子修龄。《府志》彭举其先,山东益都人,父英,明初随大将军徐达征剿。开国有功,授庆远卫指挥使。举永乐初袭父职。时边徼猺蛮数出掠为民害。举严号令,有恩威,蛮人震慑,百姓安堵。子访以剿平宜山七十二峒等处猺贼功授永顺副长官,予世袭,今如故。

◎永顺副土司,在府北四十里,东西距二十五里,南北距三十二里。

◎永顺副长官司署在板台村,旧在思农,迁今所。

庆远府地域广阔,地势复杂,强势的少数民族首领以个人利益为上,争权夺利,涂炭人民,不服中央朝廷管治,叛乱频仍,绝非什么农民起义。他们凭借险峻山区逃避朝廷打击,使得官兵疲于奔命,了无可得,还消耗大量军资,且官兵很难适应广西气候,因此“以夷制夷,威惠并行”的土司制度得以形成,也因此造成大片官地变成土司地区,司内实施的是农奴制,丁民难见王法,深受土官压迫,欺男霸女,斩首割耳,屡见不鲜。明代比肩徐霞客的地理学家王士性撰《广志绎》记载:“稍不如意即杀而没其家,又刑罚不以理法,但随意而行,故土民之苦视流民百倍”。实则是一种政治制度的倒退,历史学博士,西南历史地理研究中心教授马强在其《土司历史地理研究刍议——以西南地区土司地理为主的考察》也认为“改土归流有利于消除土司制度的落后性”,这也是土司研究学界的普遍认知,而并非施铁靖教授撰《明代宜州土司政区地理研究》所说的“是英明的政治决策”、“是顺应历史发展规律的明智之举”。因此改土归流明清朝廷早想实施,奈何土酋恃险难剿,清雍正开始动手,直至清末才得以实施完成。从以上资料看出,明代庆远府不但宜山县官地流失,天河县也是难免,出现土司割据官地,以至于《明史》感叹“一旦举而弃之于蛮,为失策云”。通过比较,明代当代的记载可以修订清修《明史》、《嘉庆广西通志》、《道光庆远府志》、《道光天河县志》关于明代历史的错误之处,故得出以下结论:

★永定、永顺土司设置时间应为弘治六年五月,而非弘治五年,《明孝宗实录》从正德元年二月开始纂修,正德四年四月修成,十几年前的事件发生时间不会弄错,比清修《明史》记载时间更可信。所以清《嘉庆广西通志》记载永顺副土司于明成化二十二年以彭访为副长官司的时间也是不正确的。

★永定、永顺土司是军、政合一的正七品蛮夷长官司,而不是六品衙门。

★明代庆远府存在3个土司,永安土司被灭后只剩2个,而非宜州史界说的3个。如果硬把正副分开算,明代庆远府应有土司8个,即使永安土司被灭后,也应有4个。

★弘治九年设置于天河县地的永安长官司存在时间不长,弘治十五年,长官韦万妙叛乱被知府姜绾诛杀,寿命只有6年。万历以后史料已不再记载,但不能抹去其历史,其留下的辖区正好是清代的永顺副土司辖区。

★永安长官司,其一正三副长官内耗极大,如同太平天国一样,很快消亡,最后被永顺副土司接管。

★明代永顺副土司本来与永顺正土司辖区连片,即同在庆远府西南,接管永安土司后位置转移到庆远府东北,避免与永顺正土司激烈争夺,因此寿命可拖延到清末,但也正是永顺副土司彭姓长官非本地雄长,据说后来在争斗中被原永安司韦氏灭族,提前于永顺、永定正土司改流。

★永定副土司仅传2位,时间却是三代人,其灭后地盘被永定正土司吞并,与永安长官司一样,被清修史料抹去了,但它的确是存在过的。

★明代史料记载存在的两个土司是准确的,它们正副土司的辖区、户口、田地、粮税都是都是合在一起统计的,与清代两正一副三土司统计口径不一样,因此符合明代史料没有单列永顺副土司的史实及制度。

★明代史料可以论证清代史料正误性,排除一些野史、物料的谬误,进一步证明历史虽然是可以发展,进化的,却不一定代表原始面貌。如彭举、彭英父子关系,清修《庆远府志》记载彭英是彭举之父,而彭举于永乐初已任庆远卫指挥使,《明宣宗实录》却载彭英在宣德八年由庆远卫指挥使升广西都司都指挥佥事,明万历《广西通志》也载彭英于天顺元年再升任广西都司都指挥使,显然彭英是世袭永乐年间彭举的庆远卫指挥使,后累升广西都指挥使的,只有子承父业的逻辑,这点从确定的彭英、彭举官历,可以论证,彭举是彭英的父亲,所以清修《庆远府志》记载是错误的,民国彭氏子孙所立《明故先祖敕封骠骑将军都督指挥彭讳英公之墓》的班辈是正确的。

★明代永定土司与永顺土司相比,前者不论辖区、田地、户口数量均大于后者,实力更强,敢与官府争斗,当然付出的代价也更大。明清永定土司与永顺土司田地数量变化不算大。

★明廷对土司是轻徭赋税甚至免税,主要采取的是贡赋政策,政治象征性的。庆远府两大土司200多顷田地,纳米不过1000石而已,关键还是3/5年一贡,而且朝廷也会按货值回赏的。所以土司的叛乱大多数是土司之间、亲戚之间的利益争夺,违法乱纪有关,成为四处杀人抢劫的土匪,跟农民起义风马牛不相及,民国刘锡蕃著《岭表纪蛮》:“土司与土司,亦时自相攻击,在过去之历史中,凡属征蛮之役,十之九为土司互斗而起”。反而是土司或土司联合官府压榨土民,才有可能引发“官逼民反”,但由于缺乏教化,残害百姓的行径也是令人不齿,所以很难成功。真正属于“农民起义”的,明代广西史料很少这种情况。张益桂、徐硕如著《明代广西农民起义史稿》说:“因此在整个明朝的二百七十多年中,土官统治下的地区,虽然也有一些分散的反抗斗争和农民外逃的现象,但并没有发生规模较大的农民起义”,这点在数十年前作者不懂辩证分析农民起义的含义常常胡乱冠名,需要读者客观判断。

★土司拥有强大兵力,土官意志就是王法,而且违法乱纪不怕官府惩罚。明邝露撰《赤雅》记载:“土司法极严肃,鞭挞杀戮,其人死无二心”。明徐霞客也记载:“诸夷种之苦于土司糜烂,真是痛心疾首,第为势所压,生死唯命耳”。明万历年,岳飞后代庆远知府岳和声《后骖鸾录》记载了与犯罪六年而逃避处罚的永定土司长官韦荫发的斗争经过。土司长官进城是带着部队的,韦荫发的父亲韦启邦因杀人被前任知府秦柽设计擒杀,所以他的防备心很重,窝在土司里始终不露面,审判他风险很大,最后岳和声巧妙的处理了“永定长官司刖其瑶人两耳为江司理以谋反具申行剿旅拒案”,结果杖责韦荫发数十板,罚米,短期拘押。这个刑罚已然算是薄惩的,是明廷对待土司“宽严相济,剿抚兼施”策略的体现。

★土司头目非常富有,用“富可敌国”形容都不为过。《后骖鸾录》载:“萌发以长子率土兵五十余人谒贺,其子首饰金抺额,身披绣甲,从兵皆手长矛,衣墨竹甲”——永定土司长官韦荫发派长子韦世兴进城拜见知府岳和声,带着50多人卫队,一身富贵土豪装扮,派头十足。《后骖鸾录》载:“袭替三十余年,广辖一百八十四村,复益以清潭南乡二里,置庄十所,庄各一妾,妾各一子,雄长于郡南十五里”。妻妾成群,完全是个土皇帝。

★明代《万历广西通志》记载永顺正长官邓文茂子为邓缨,孙为邓毓,而邓毓收邓秀为养子,最后邓秀袭为土司。清代《嘉庆广西通志》记载邓文茂子为邓经,孙为邓秀,袭为土司。姑不论血缘,邓秀辈份差一辈,邓文茂接任子孙名字也不同。期刊2010年第4期《广西地方志》撰文说:“知府林廷杓谎报邓经病故,改名邓秀冒充本人之子自袭。缨与兄邓经争袭,曲说邓秀乃邓经养子,自己才是邓经之子。两院要庆远府查办。林廷杓派推官肖春玉处理,将邓缨安插在北牙,让他管龙门土舍”,抹去了邓文茂孙邓毓一代,孰是孰非?存疑待考。

★庆远府土司地区因为不设学校,土民缺乏文化,利于土司渔民。明《嘉靖广西通志》载:“那地、南丹、忻城、永定、永顺正副土司,例不建学,文武生童附入府学”,这与明廷“诏土司皆立儒学”、“用夏变夷,宜有学校”的教化演变政策相左,虽可能办有社学,也掩盖不了土司愚民思想。

★由于古代地名发生变化,土司间的地盘争夺,要想完全把明代永定、永顺土司的统治区幅员边界找出来,是非常困难的。加上地图测绘起于16世纪,即使明代土司史料记载有数据,留存有地图,也仅是大概示意而已,民国《宜山县志》提供的土司地图很难说是精确的。

★明代永定、永顺正副土司最先均由宜山县承审,永顺副土司搬到天河县改天河承审,这与南丹、东兰、那地三州由庆远卫承审制度相对应。所谓承审,就是承接审理民刑诉讼案件,类似于土司只有民刑初审权,流官府县卫才是终审者,可想土司虽有行政管制权,但判杀司民等重大案件,都是违法的,事实上,土司枉法却常常发生,这是“宽严相济,剿抚兼施”的政策带来的后果,所以明清朝廷唯一想到的,就是改土归流。可是,改土政策,一直到清末才能实施完毕,可见土司的顽固与难治。只能说,土司制度是与封建社会相适应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制度。

结局:雍正七年,改土归流,析忻城土县功德、窖灰2里、永定土司清潭、南乡2里置理苗分县,永定开始改流削弱。乾隆六年析永顺土司白土等二十四村入宜山县置白土巡检司,也是弱化其实力,为以后顺利改流打下基础。道光五年废永顺副长官司。宣统二年,从法律上废除永定长官司、永顺长官司,回归宜山县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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