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电信诈骗、洗钱犯罪猖獗,犯罪团伙多是利用购买他人银行卡转移赃款。近日,就有一男子因非法买卖他人银行卡被象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重拳出击

案情回放

2019年4月中旬,身处广东省深圳市的黄某某通过网络聊天得知其朋友张某某收购银行卡,为谋取非法利益,黄某某与张某某达成以每套(含U盾,银行卡,手机卡)600元的价格交易银行卡。后黄某某找到冯某某,以每套400元的价格向其收购银行卡。2019年5月,冯某某将其以本人身份证信息办理的5套银行卡出售给黄某某,黄某某将该5套银行卡交给张某某后获得购卡费3000元,黄某某收款后付给冯某某1600元。

2019年8月1日,身处日本的李某某被人冒充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以其涉嫌金融洗钱,需将钱款转入安全账户为由实施诈骗,后李某某被诈骗人民币5万元,该笔款项经过银行转账最后进入了冯某某卖给黄某某的银行卡账户内。

法条链接

经该院审查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购买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规定,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检察官说法

案件中的被告人黄某某因一时贪念买卖银行卡,触犯法律,因小失大。检察官提醒,买卖信用卡是一种妨害银行对信用卡正常管理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扰乱经济秩序,而且会成为电信诈骗、网络诈骗以及买卖个人信息等不法行为的犯罪载体。广大市民应保管好自己的个人信息,贪图小便宜出售自己名下的信用卡不仅会泄露个人信息,还可能给自己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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