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1

案情回顧

2016年4月11日晚,趙某與朋友王某、耿某、李某一起聚餐。推杯換盞後四人來到KTV唱歌,期間李某先行離開。唱至凌晨3時許,未飲酒的王某開車,將趙某與耿某送回到無人居住、登記在趙某父親名下的舊房中休息。


王某將兩人安全送達後便離開了,而耿某留下照顧醉酒的趙某。深夜,耿某在醉夢中被一聲慘叫驚醒。醒後發現同在一張牀上休息的趙某不見了,而房間的窗戶開着。耿某下牀向窗外看去,發現一個黑影躺在地上,便立即打電話叫救護車並報了警。

躺在地上的正是趙某,趙某經搶救無效死亡,死亡原因爲多發外傷失血性休克。

事發後,趙某的家屬訴至法院,認爲共飲者在酒桌上勸酒,趙某醉酒後也沒有盡到勸阻飲酒的義務,且未將醉酒的趙某送回有人居住的家中照顧,而是送至無人居住的舊屋中,王某與耿某對趙某的死亡存在重大過錯,要求二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part.2

法院裁判

法院經審理認爲:趙某的死亡系墜樓造成的,雖然二被告事發前與趙某共同喝酒,但二被告酒後將趙某送回家中,且耿某也留下來陪伴趙某並在同一張牀上休息。趙某作爲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人,因何故發生墜樓事件,公安機關也未有結論。因此共同飲酒的行爲與趙某的死亡並無法律上的因果關係,二被告已盡到了相應的安全注意義務,對趙某的死亡,二被告無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故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擔賠償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part.3

法官寄語

親朋好友聚會,在飯桌上聊聊天、喝點酒是常見的聯絡和增進感情的方式。共同飲酒不像一般的民事合同有具體的邀約和承諾過程,但實質上相互間已對飲酒活動形成了共識。另外,這種共識本身雖然沒有約定具體的權利義務,但飲酒過程中產生了附隨義務,即對共飲人的注意義務。在未盡相應的注意義務時,其他共飲人對產生的損害後果是不能全部免責的。

在此提醒廣大飲酒者,無論是自飲還是舉杯共飲,都應該把握好尺度,適可而止,宴席結束要對醉酒者合理照顧,盡到注意義務。一旦共飲者出現意外,不僅影響親朋之間的良好關係,還有可能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來源:山東高法、萊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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