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比如,在2017年的時候,深圳市政府發佈的《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深化規劃國土體制機制改革的決定》中就已經將部分原由市政府行使的職權調整至區政府,該決定包括兩個部分:第一部分是,除有規定以外的土地招拍掛供應方案及其農用地轉用實施方案審批,和以劃撥或者協議方式供應的建設用地(含城市更新項目)及其農用地轉用實施方案審批,均由市級政府下方到區級政府進行審批。導讀:在深圳市進一步的“強區擴權”政策下,此次土地審批權限的下放,會有助於深圳在土地供應緊張的局面下,進一步提高土地的資源配置效率。

  南財快評:深圳新一輪的“強區擴權”的重要意義

  導讀:在深圳市進一步的“強區擴權”政策下,此次土地審批權限的下放,會有助於深圳在土地供應緊張的局面下,進一步提高土地的資源配置效率。

  來   源丨21世紀經濟報道(ID:jjbd21)

  作   者丨鍾輝勇

  編   輯丨李靖雲

  今天據媒體報道,深圳市政府近日發佈了《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職權調整的決定》。根據這一決定,深圳市政府將會大幅度下放土地供應的審批權限,除有特殊規定之外,原先由深圳市政府負責審批的土地供應權限,將會下放到區政府層面進行審批。 

  具體來說,該決定規定從2020年6月1日起,仍繼續由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審覈後報市政府審批的土地供應僅包括七類土地供應,分別爲:居住用地(不含通過城市更新、棚戶區改造方式出讓的居住用地);作價出資用地;市投市建項目用地;以劃撥或者協議方式供應的只租不售的創新型產業用房和科研項目用地;未完善徵(轉)地補償手續用地流轉方案;置換用地;佔用國有儲備土地總面積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留用土地、徵地返還用地、安置房用地。 

  深圳此次的土地審批權限下放,一方面是在全國進一步深化“放管服”背景下,地方政府主動將土地審批權限向基層政府的下放。國務院在今年3月發佈的《關於授權和委託用地審批權的決定》中,也提到“在嚴格保護耕地、節約集約用地的前提下,進一步改革土地管理制度,賦予省級人民政府更大用地自主權”。在該決定中,國務院將“可以授權的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爲建設用地審批事項”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時,國務院也將“永久基本農田轉爲建設用地和國務院批准土地徵收審批事項”在全國八個省份進行爲期一年的試點,廣東省也作爲試點省份之一。因此,深圳此次土地審批權限的下放,也是中央向省級政府下放用地審批權的大背景下面,深圳的主動下放。 

  另一方面,此次深圳市主動將審批權限由市級政府下放到區級政府,也是深圳市主動促進政府職能轉型的表現。實際上,在此之前,深圳已經多次將相關土地供應的審批權限下放。比如,在2017年的時候,深圳市政府發佈的《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深化規劃國土體制機制改革的決定》中就已經將部分原由市政府行使的職權調整至區政府,該決定包括兩個部分:第一部分是,除有規定以外的土地招拍掛供應方案及其農用地轉用實施方案審批,和以劃撥或者協議方式供應的建設用地(含城市更新項目)及其農用地轉用實施方案審批,均由市級政府下方到區級政府進行審批;第二部分是,將部分原由市規劃國土委及其派出機構行使的部分職權調整至區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行使。

  可以看出,在深圳市進一步的“強區擴權”政策下,此次土地審批權限的下放,會有助於深圳在土地供應緊張的局面下,進一步提高土地的資源配置效率。這會在兩個方面得到體現:

  首先,由於在現實中,難以避免會存在上下級政府間的信息不對稱。而基層政府對轄區內信息的掌握更爲全面,在政策制定上也會更接近當地需求。土地供應審批權限的下放,增加了區級政府根據本地情況來審批土地的靈活性,這會讓區級政府根據產業發展需求,自主制定土地供應政策,有利於產業的轉型升級;

  其次,在近年來國內發展“大都市圈”的背景下,人口越來越向大都市圈集聚。深圳作爲國內一線創新型城市的代表,土地供應本來就非常緊張,這讓企業的用地成本和用工成本等都居高不下。此次土地審批權限的下放,也會有助於從供給端適度緩解土地供應緊張的局面,進而緩解勞動力成本的上漲,進一步支持深圳打造全球“創新之都”。 

  (鍾輝勇繫上海對外經貿大學金融學院副教授、金融發展研究所副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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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梁斌 SF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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