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正值疫情防控期间,沂水县检察院公益诉讼团队办案检察官克服重重阻力压力,多次到现场实地查看,并委托专业机构对生态环境损害及修复等问题进行评估。近日,沂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申某非法采矿一案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申某在判决后五个月内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如不履行修复义务,判令其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0.73万元及勘查评估费用1.5万元。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任何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却偏偏有人心存侥幸铤而走险。

近日,沂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申某非法采矿一案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申某在判决后五个月内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如不履行修复义务,判令其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0.73万元及勘查评估费用1.5万元。

2017年7月以来,申某在未办理采矿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伙同他人到沂水县某山岭处,私自开采玄武岩予以销售,非法获利数额巨大,涉嫌非法采矿罪。同时,因采矿造成区域植被破坏、水土流失严重,且案发至今未对生态环境采取任何修复措施,损害公众利益。

正值疫情防控期间,沂水县检察院公益诉讼团队办案检察官克服重重阻力压力,多次到现场实地查看,并委托专业机构对生态环境损害及修复等问题进行评估。经专家评估,涉案7个采坑,累计开采占地面积8513平方米,使原有土地和部分灌木丛地失去了应有的水土保持功能,造成严重的水土流失,给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了不利影响,直接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

该案在报经临沂市人民检察批复后,现已对申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的审理中。

检察官讨论案情

这起案件是沂水县检察院在疫情防控期间提起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不仅彰显了检察机关严惩资源环境犯罪的责任,同时更彰显了疫情期间,公益诉讼“不缺位”“不打烊”“不断档”的担当。

据悉,疫情防控期间,沂水县检察院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同时,始终对涉及非法采矿、野生动物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等领域问题持续关注,立足源头防控, 保障社会公众利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截至目前,该院已办理诉前程序案件24件,提起公益诉讼1件,其中涉疫情11件,已整改落实22件。

来源 | 山东省检察院、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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