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11时16分许,张某某驾驶一辆两轮电动车沿红山区钢铁街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钢铁街与清河路交叉口向北左转弯时,与沿该路口由东向西王某某驾驶的蒙DY4***出租车相撞,致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当事人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王某某无责任。

温馨提示

安全头盔很重要!

电动车、摩托车在行驶时平衡系数较低,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容易倾翻,骑乘人员的头部往往会首先着地,极易造成颅脑损伤及死亡。摩托车、电动车骑乘人员死亡事故中,约80%为颅脑损伤致死。正确戴安全头盔,可以在发生事故时有效保护头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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