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11時16分許,張某某駕駛一輛兩輪電動車沿紅山區鋼鐵街非機動車道由西向東行駛至鋼鐵街與清河路交叉口向北左轉彎時,與沿該路口由東向西王某某駕駛的蒙DY4***出租車相撞,致雙方車輛不同程度受損,發生一起交通事故。

當事人張某某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 “非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一)轉彎的非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優先通行;(三)向左轉彎時,靠路口中心點的右側轉彎。”之規定,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當事人王某某無責任。

溫馨提示

安全頭盔很重要!

電動車、摩托車在行駛時平衡係數較低,一旦發生交通事故,車輛容易傾翻,騎乘人員的頭部往往會首先着地,極易造成顱腦損傷及死亡。摩托車、電動車騎乘人員死亡事故中,約80%爲顱腦損傷致死。正確戴安全頭盔,可以在發生事故時有效保護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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