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8日19時30分許,劉某獨自一人在赤峯市松山區夏家店鄉某地喫飯,喫飯過程中,劉某喝了二兩自釀葡萄酒和一瓶啤酒。

2020年5月8日20時50分許,劉某接到家裏電話準備回家,於是劉某獨自駕駛遼GJ****號輕型普通貨車往西行駛,途經紅山區六大份村,由老彩虹橋進入松山區,隨後劉某駕車駛入銀河路,沿銀河路由北向南行駛,在行駛至銀河路與振興大街交叉口處右轉進入振興大街,沿振興大街由東向西行駛。

視頻:執法記錄儀截取畫面

21時15分許,劉某行駛至振興大街與芳草路交叉口處時,被正在執勤的交警查獲。劉某因涉嫌酒後駕駛機動車被傳喚至交警支隊二大隊做進一步調查處理。

圖片:民警將劉某帶至松山醫院進行抽血備檢

民警:你有機動車駕駛證嗎?

劉某:我沒有機動車駕駛證。

民警:2020年5月9日20時59分,赤峯學院附屬醫院司法鑑定中心對你的血液乙醇含量進行鑑定,你的血液乙醇含量爲128.5mg/100ml,你對此檢測結果有異議嗎?

劉某:沒有異議。

民警:你知道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機動車、酒後駕駛機動車是違法的嗎?

劉某:我知道。

公安機關對劉某的處罰

劉某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法追究劉某刑事責任。

劉某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內蒙古實施辦法》第六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給予劉某處20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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