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8日19时30分许,刘某独自一人在赤峰市松山区夏家店乡某地吃饭,吃饭过程中,刘某喝了二两自酿葡萄酒和一瓶啤酒。

2020年5月8日20时50分许,刘某接到家里电话准备回家,于是刘某独自驾驶辽GJ****号轻型普通货车往西行驶,途经红山区六大份村,由老彩虹桥进入松山区,随后刘某驾车驶入银河路,沿银河路由北向南行驶,在行驶至银河路与振兴大街交叉口处右转进入振兴大街,沿振兴大街由东向西行驶。

视频:执法记录仪截取画面

21时15分许,刘某行驶至振兴大街与芳草路交叉口处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刘某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传唤至交警支队二大队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图片:民警将刘某带至松山医院进行抽血备检

民警:你有机动车驾驶证吗?

刘某:我没有机动车驾驶证。

民警:2020年5月9日20时59分,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你的血液乙醇含量进行鉴定,你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28.5mg/100ml,你对此检测结果有异议吗?

刘某:没有异议。

民警:你知道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酒后驾驶机动车是违法的吗?

刘某:我知道。

公安机关对刘某的处罚

刘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追究刘某刑事责任。

刘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内蒙古实施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给予刘某处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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