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建議將產後抑鬱診療費納入生育保險報銷範圍)

女性產後抑鬱的信息常見諸報端。全國人大代表、陝西省律師協會副會長、北京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西安分所主任方燕注意到,女性產後抑鬱產生的一系列費用,對大部分家庭來講負擔過重,導致放棄治療任由病情加重,進而嚴重影響女性的身心健康和婚姻家庭的和諧。她建議,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產後抑鬱診治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已婚女性在家庭中身兼母親和妻子的雙重角色,對家庭起着舉足輕重的作用。她的身心健康關乎着一個家庭的和諧幸福。”方燕代表告訴中國婦女報·中國婦女網記者,女性的心理健康往往被大多數家庭忽視,特別是女性產後所產生的心理壓力被另一半所忽視。

方燕代表發現,數據顯示全球抑鬱症患者超過3億,產婦因妊娠、分娩引發的內分泌、心理、家庭關係等變化,使其更易患抑鬱症。產後抑鬱一般多發生於產後6周內,以明顯的情緒低落、興趣缺失、食慾下降、失眠等爲臨牀表現,甚至會出現幻覺、自殺等過激行爲,嚴重影響女性產後身心健康。

“產後抑鬱是產婦分娩後容易發生的一種心理障礙性疾病,家庭應重視起來。”方燕代表說,家庭成員應多關心產婦的心理健康,當產婦出現睡眠不佳、情緒低落、興趣缺失等症狀時應及時進行心理干預,以免持續發展導致嚴重的後果。多與產婦溝通,耐心疏導,瞭解需求,積極配合,鼓勵產婦多參與社會活動等。如果還是無法緩解,症狀嚴重者應及時就醫。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國家推行生育保險制度,建立健全與生育相關的其他保障制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爲貧困婦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方燕代表建議,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條,增加規定:“將婦女產後抑鬱心理評估費用、心理治療康復費用、產後恢復費用納入生育保險待遇,參加生育保險的人員在協議服務機構發生的該項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此外,方燕代表建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章財產權益後,增加規定:“女方因產後抑鬱而單方支出的心理評估費用、心理治療康復費用、產後恢復費用,有權在離婚時要求男方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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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國傑 本文來源:中國婦女報 作者:王春霞 責任編輯:化成雨_NBJ1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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