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但是如果男方選擇前者,一旦出現婚變,則由於房產已經轉換爲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女方是需要分走一半的。法院經審理認爲,王先生在婚後同意將房本上加上李女士的名字,屬於對自有財產的處分,自願將婚前個人財產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

大多數新婚夫婦都面臨一個難題,婚前父母出資爲自己所購的房屋,婚後媳婦要求加名。到底怎麼做才能既有面子也有裏子呢?

多數新婚夫婦的購房模式是這樣的,婚前由男方父母出首付購房,婚後由新婚夫婦共同還貸。部分女方覺得這樣對自己不公平,要求在房本上加上自己的名字。這時男方就會比較爲難,到底加還是不加?

婚後房產加名,

離婚時被分走一半

王先生婚前由父母出首付款在城區購買房產一套,所有手續辦完、裝修完畢後,王先生和妻子李女士辦理結婚登記。婚後房貸由兩人共同償還。婚後不長時間,李女士提出要在房產證上加上自己的名字。

王先生一邊擔心不同意妻子的想法會影響夫妻感情,另一方面考慮到目前離婚率居高不下,一旦自己和妻子產生婚變,父母辛苦積攢的首付款就要被妻子分走一半,於心不忍。但是考慮到妻子對自己死心塌地,猶豫再三還是同意妻子的想法。

隨着生子之後,夫妻之間因爲生活的瑣碎摩擦不斷,三年後,兩人的婚姻走到了盡頭。就財產如何分割,兩人達不成一致意見,最終走上了法庭。

法院經審理認爲,王先生在婚後同意將房本上加上李女士的名字,屬於對自有財產的處分,自願將婚前個人財產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最終法院判決房產的一半歸女方所有。王先生真是弄的賠了夫人又折兵。

婚姻不應當是不勞而獲的捷徑

婚姻應當以感情爲基礎,如果兩人感情良好,你的我的又有何區別。如果感情破裂,該是誰的財產就是誰的財產,婚姻不應當是一方不勞而獲的捷徑。在婚姻生活中,女方往往會以男方是否同意在房產證上加上自己的名字,作爲判斷男方是否真的對自己死心塌地的標準。

在此邏輯下,男方基本上是被道德綁架的,一邊是可能會與自己相伴終生的愛人,一邊是父母辛苦積攢的首付款。但是如果男方選擇前者,一旦出現婚變,則由於房產已經轉換爲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女方是需要分走一半的。如果是男方存在過錯導致的婚變,則從公平角度可以認定爲是對男方的懲罰。但是如果是由於女方的過錯,那對男方來講是否有違公平?

槐城律師建議

爲了給愛人留足面子,維護來之不易的感情,同時不至於在婚變時遭受巨大的財產損失。槐城律師根據實務經驗,建議如下:

一、在加名的時候,從公平公證的角度,雙方協商確定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比如因爲男方的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破裂;

二、男方就首付款向父母出具借條,同時明確借款用於購買房產。在離婚時將房產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同時也應當用於購買房產的借款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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