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開庭審理過程中,法庭除查明被告人胡某某的犯罪事實之外,還發現公訴機關所提出的量刑建議中,並沒有將被告人胡某某繫累犯的情節在量刑時給予考量,經法庭建議公訴機關調整量刑建議後,公訴機關當庭變更建議,對被告人胡某某判處有期徒九個月至十個月,並處罰金。據悉,被告人胡某某因犯盜竊罪被檢察院起訴至法院,胡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並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近日,蚌埠市龍子湖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法官,在審理一起普通刑事案件中,明察秋毫辨識出被告人累犯的情節,不枉不縱,避免了累犯的犯罪分子可能輕判的情形,使被告人受到了應有的處罰,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據悉,被告人胡某某因犯盜竊罪被檢察院起訴至法院,胡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並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在開庭審理過程中,法庭除查明被告人胡某某的犯罪事實之外,還發現公訴機關所提出的量刑建議中,並沒有將被告人胡某某繫累犯的情節在量刑時給予考量,經法庭建議公訴機關調整量刑建議後,公訴機關當庭變更建議,對被告人胡某某判處有期徒九個月至十個月,並處罰金。鑑於公訴機關當庭變更爲適當的量刑建議,法庭予以採納,最終對被告人胡某某做出了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二千元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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