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這種情況下,要想確保人口結構合理和經濟社會健康發展,需要進一步調整生育政策,至少應及時取消超生處罰等限制性措施,以便構建生育友好型社會,傳遞積極信號。也就是說,我們應該未雨綢繆,凡是影響生育意願、增加生育成本的法律和政策規定都應該早日徹底取消,爲促進我國未來人口結構合理化創造有利大環境。

“爲維持我國人口的可持續發展,防止出生人口‘跌跌不休’,必須構建生育友好型社會,讓更多育齡夫婦生得起孩子,養得起孩子。”全國人大代表、廣東省旅遊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黃細花建議,取消生育三孩以上的處罰政策,減輕育兒成本。

黃細花代表所提的建議大多與生育養育有關,比如說取消生育限制、轉變生育觀念、減輕育兒成本等,這些建議有一定代表性。原因是,從國內看,全面二孩政策實施以來,我國出生人口連續三年下降。如果這種情況持續下去,對未來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會帶來多重不利影響。從國際看,韓國、日本等國家均面臨人口危機,雖鼓勵生育但收效甚微。

目前我國人口總量雖然超過了14億,但多種預測根據結婚人數、育齡婦女逐年減少以及生育意願下降等因素分析指出,未來出生人口將會持續減少,勞動年齡人口將持續下降。在這種情況下,要想確保人口結構合理和經濟社會健康發展,需要進一步調整生育政策,至少應及時取消超生處罰等限制性措施,以便構建生育友好型社會,傳遞積極信號。

根據《計劃生育法》規定,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在一些地方,生育三孩或三孩以上會受到雙重處罰,除了要被徵收社會撫養費外,公務員還面臨着行政處分,其他人員也面臨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這些超生處罰措施既增加了當事人的生育成本,也給其他人傳遞了不友好的生育信息,不利於我國人口結構合理化。所以,應及時取消這些處罰措施。早在201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就向5個地方人大發函,建議修改“超生即開除”規定。但有地方至今未修改。不久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機構再次回應,“超生即辭退”等規定應適時調整。

筆者以爲,要想徹底取消“超生即辭退”和其他處分等規定,必須從完善上位法入手,而且不僅要取消超生處分規定,還應該取消社會撫養費。只有刪除上位法中的超生處罰措施,才能倒逼地方法規修改,否則地方法規與上位法相牴觸的條款就是無效的。再說,上位法中關於超生處罰的規定也已經不適應、不符合當前人口變化和未來人口趨勢。

一旦取消超生處分規定,社會撫養費也應一併取消。因爲徵收社會撫養費有不少弊端,不僅傳遞出不友好的生育信息,而且還存在標準不一、用途不明、賬目不清等亂象,被輿論詬病已久。也就是說,我們應該未雨綢繆,凡是影響生育意願、增加生育成本的法律和政策規定都應該早日徹底取消,爲促進我國未來人口結構合理化創造有利大環境。

目前,涉及超生處罰的上位法包括《計劃生育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另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也有相關規定。這些法律法規應該同時修改。好消息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機構已建議研究啓動修改完善工作。問題是,涉及上位法的相關修法工作何時完成?其實,在完善上位法的同時,有關方面還可以再督促地方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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