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華盛昌澄清公告難釋質疑,律師稱一致行動人界定有待監管實質審查

八卦緋聞總是能“出圈”,資本市場的有關傳聞也不例外。

近日,深圳市上善若水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侯安揚的一篇投資筆記稱,一家上市公司的四名女董事和男董事長均未結婚且都育有子女,女董事分管財務、採購等,並表示這種治理結構在上市公司特別罕見。

很快,“喫瓜羣衆”迅速將筆記描述的情況和上市公司華盛昌對號入座,華盛昌當前的非獨立董事構成中,恰好是董事長一人爲男性,其他四位董事爲女性。華盛昌在IPO招股書中也曾披露,董事長袁劍敏與副董事長車海霞生有一兒一女,不過二人“未曾存在婚姻關係”。

對此,華盛昌5月24日下午緊急發佈澄清公告表示,除招股說明書中已披露的公司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關聯關係外,董事長和其他3名女董事之間不存在關聯關係,媒體所傳播的董事長與女董事的關係與事實不符,並且不存在公司治理違法違規的情形。

公司澄清並不能完全消解市場的質疑,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無婚姻關係但育有子女,是否構成“事實婚姻”?是否構成一致行動人,甚至共同實控人?深圳一位資深律師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事實婚姻和實際控制人在法律上剛好都是一個不太確定的概念,在不同的法規上都有不同的界定。目前市場流傳的這些信息並不能認定人家是事實婚姻,也不能認定屬於實際控制人。

“妖股”華盛昌捲入緋聞

說起華盛昌,股民們第一印象都是4月上市以來的多個漲停板。2020年4月15日,深圳市華盛昌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小板上市,之後股價一路高歌猛進,從14.89元/股的發行價漲到5月22日最新收盤價69元,一個月餘股價翻了4.63倍,市值猛增72億元。

作爲目前炙手可熱的次新股,華盛昌今年以來業績也逆勢大漲。作爲“防疫概念股”,華盛昌2020年第一季度實現營業收入2.09億元,同比增長90%,歸母淨利潤8959萬元,同比暴增322.89%。業績利好給股價帶來強勁刺激,4月28日一季報披露以來,華盛昌已累計錄得9個漲停。

人紅是非多,股市同樣如此。捲入緋聞的華盛昌在熱議中被放大,此前招股時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關係也被挖掘出來。

3月23日,華盛昌發佈的IPO招股書中提到的各股東關聯關係顯示,董事長袁劍敏與副董事長車海霞生有一兒一女,未曾存在婚姻關係。

事實上,在華盛昌上市前證監會也曾提出過質疑,在反饋意見中曾提出,請發行人補充披露袁劍敏與車海霞是否曾經存在過婚姻關係,未將二人認定爲共同實際控制人的原因。

對此,廣東華商律師事務所曾在律師工作報告中回應,經向袁劍敏及車海霞訪談了解並經覈查,二人之間未曾存在婚姻關係。

當時廣東華商律師事務所未認定二人爲共同實控人有五點原因:一是二人不存在任何一致行動的安排,雙方均各自獨立行使股東權利。二是發行人《公司章程》中不存在袁劍敏與車海霞共同控制發行人的安排。三是袁劍敏直接或間接控制的表決權比例合計爲85%,其所持股份比例足以對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四是袁劍敏對公司董事會成員及高級管理人員的提名起到重要作用;而車海霞未參與發行人的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等的提名。五是車海霞僅負責發行人的人事、行政事務,且持股比例僅爲10%。

“經覈查,本所律師認爲,袁劍敏爲發行人的第一大股東,其持股比例對發行人股東大會決議具有實質性影響,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提名起到重大作用,其擁有發行人的控制權。袁劍敏與車海霞雙方按各自所持有股份行使股東權利,雙方在發行人的決策與經營管理上並未形成一致行動關係,不存在共同控制發行人的情形,認定袁劍敏與車海霞並非共同實際控制人理由充分、合法、合規。” 廣東華商律師事務所稱。

特殊案例背後的法律定性之難

對於華盛昌事件,喫瓜羣衆看見的是八卦緋聞,律師們看見的則是特殊案例之下的灰色地帶。在多位律師看來,事實婚姻、一致行動人、共同實際控制人是三個並不夠清晰的概念,因此對華盛昌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關聯關係也很難直接套用法律概念。

前述深圳資深律師表示,首先事實婚姻是《婚姻法》原來爲解決《婚姻法》頒佈前的事實上存在的婚姻關係而定的,它有時限性,《婚姻法》頒佈後就不再有事實婚姻的認定問題。

“一起生活育有兒女並以夫妻關係示人,可以認定構成重婚,即通常說的‘事實婚姻’。”該律師表示,男女育有共同子兒並生活在一起在法律上不等於“事實婚姻”,他們間的財產、人身關係並不能用夫妻關係去套用,情況可能會比較複雜。

對於實控人,該律師表示在證券監管層面上來說,實際控制人這個概念也是定義比較寬泛的,核心點是按各主體是否可以事實上共同控制目標公司,這樣下來,判斷的具體標準也就變得很複雜。

他指出,長期共同生活並不等於他們對目標公司具有相同的經營理念或者共同的利益需求,財產是獨立的,人格是獨立的,並不因爲共同生活和育有兒女而變得相同和統一,所以自然就不能說他一定形成共同控制,且不說他們倆能否實際控制公司股東會和董事會,那又是另一個層面上的事了。

“個案上,有更多的事實細節是我們通過新聞渠道無法確認的,所以更不好作結論性判斷。爭論這個事件,在法律上目前無法定論,道德、輿論那是另一個社會規範。”該律師表示。

另一位某大型律所長期關注資本市場的律師對記者表示,華盛昌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情況,要看兩個人是否構成事實婚姻關係,以及是否有一致行動人的安排,如果都沒有,按照現在的監管規則,不作爲一致行動人也沒什麼問題。

該律師表示,目前認定實際控制人的法律依據主要是《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八十三條。辦法規定的一致行動人情形之九指的是,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親屬,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如果認定他們是事實婚姻,那互相就是配偶。又或者,他們之間有私下的一致行動人協議。這些情況能認定二人是共同實控人。”他指出,當前情況確實比較特殊,還是要監管部門進行實質審查,確定是否應認定爲一致行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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