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生活安宁”写入隐私权 律师:对个人生活隐私保护将大大提高  

  封面新闻记者 钟晓璐

  隐私权是一项重要的人格权。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彻底改变了人类社会的生产生活方式,大数据、人工智能,高科技在方便生活的同时,也逐渐逼近人们的隐私问题。

  近年来频发的宾馆客房安装摄像头偷拍、“人肉搜索”等事件,以及电信诈骗、骚扰电话等,带来了新的隐私权保护问题。封面新闻曾报道,一对新婚夫妇入住某酒店,洗了澡后发现天花板上有摄像头。

  值得注意的是,在今年两会上提请审议的《民法典(草案)》中,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范畴,引发社会各界关注。

  草案对隐私的定义进行了确定:隐私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并明确了禁止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

  草案将隐私具体分为两个方面:第一,生活安宁,主要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正常生活所享有的不受他人打扰、妨碍的权利。不管是普通人还是名人,都具有自然性与社会性的双重属性,在与他人交往的同时,也需要独处,保持自己私生活的安宁,不被他人打扰。第二,生活秘密,包含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隐私权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他人不得擅自公开披露。

  太琨律成都所罗晶翔律师指出,《民法典(草案)》第一千零三十二条先明确隐私权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组织不享有,并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罗晶翔说,将禁止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作为一项法定义务,给所有的自然人都提出了一个明确的警示和要求,应当自觉遵守这一法定义务,违反则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典草案》第一千零三十三条明确规定6个侵犯隐私权的情形。之前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和除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少了除法律另有规定,意味着如果有正当目的,权利人不明确同意,也不可实施规定的6种情形的行为,这是加大对隐私权的保护。

  《民法典(草案)》第一千零三十九条还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具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否则违法,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罗晶翔律师认为,自然人有隐私权,任何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违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民法典草案》还规定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情形。对个人生活在隐私权方面的保护将大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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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永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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