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生活安寧”寫入隱私權 律師:對個人生活隱私保護將大大提高  

  封面新聞記者 鍾曉璐

  隱私權是一項重要的人格權。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徹底改變了人類社會的生產生活方式,大數據、人工智能,高科技在方便生活的同時,也逐漸逼近人們的隱私問題。

  近年來頻發的賓館客房安裝攝像頭偷拍、“人肉搜索”等事件,以及電信詐騙、騷擾電話等,帶來了新的隱私權保護問題。封面新聞曾報道,一對新婚夫婦入住某酒店,洗了澡後發現天花板上有攝像頭。

  值得注意的是,在今年兩會上提請審議的《民法典(草案)》中,將“私人生活安寧”納入隱私權範疇,引發社會各界關注。

  草案對隱私的定義進行了確定:隱私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爲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並明確了禁止侵害他人隱私權的行爲。

  草案將隱私具體分爲兩個方面:第一,生活安寧,主要是指自然人對於自己的正常生活所享有的不受他人打擾、妨礙的權利。不管是普通人還是名人,都具有自然性與社會性的雙重屬性,在與他人交往的同時,也需要獨處,保持自己私生活的安寧,不被他人打擾。第二,生活祕密,包含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隱私權人不願爲他人知曉的,他人不得擅自公開披露。

  太琨律成都所羅晶翔律師指出,《民法典(草案)》第一千零三十二條先明確隱私權的主體是自然人,法人和組織不享有,並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羅晶翔說,將禁止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作爲一項法定義務,給所有的自然人都提出了一個明確的警示和要求,應當自覺遵守這一法定義務,違反則承擔法律責任。

  《民法典草案》第一千零三十三條明確規定6個侵犯隱私權的情形。之前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和除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少了除法律另有規定,意味着如果有正當目的,權利人不明確同意,也不可實施規定的6種情形的行爲,這是加大對隱私權的保護。

  《民法典(草案)》第一千零三十九條還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知悉的自然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具有保密義務,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否則違法,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羅晶翔律師認爲,自然人有隱私權,任何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違反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民法典草案》還規定侵害他人隱私權的具體情形。對個人生活在隱私權方面的保護將大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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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陳永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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