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胡苷用

近年來,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認定一直是熱點話題。《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確定了夫妻債務的舉證責任認定規則。那麼,這一規則在生活中有哪些應用?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胡苷用對此進行了解讀。

案例

林某某(男)與吳某某(女)系夫妻關係,因感情不和,從2010年分居至今。2011年4月,李某某因資金週轉需要,向王某某借款人民幣150000元。林某某在收到借款當天出具借條交由王某某存執。因林某某拒不履行還款義務,王某某將林某某訴至法院,要求林某借款還給王某,同時要求吳某對被告林某所負債務承擔共同清償責任。法院審理後認爲,被告吳某與被告林某是夫妻關係,本案債務發生在其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現沒有證據證明林某與王某約定本案債務爲其個人債務,也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例外情形,林某與吳某也沒有約定採用夫妻分別財產制度。因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解讀

“根據現行《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胡苷用稱,這樣的規定儘管有利於防止一些舉債方舉債之後轉移財產逃避償還債務現象發生,但是也容易導致並未參與舉債、甚至對配偶舉債不知情也未從舉債方舉債中受益的非舉債方“被舉債”。“案例中,儘管吳某與林某已經分居,對林某借款的事情並不知情,但還是需要和林某一起償還借款。”

對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第1064條規定明確了夫妻債務的範圍,確定了夫妻債務的舉證責任認定規則。根據最新的草案的規定,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及舉證責任分配應當區分具體情形: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胡苷用解釋,草案明確的“夫妻共同債務共籤或共認”原則是每個公民爲自己的行爲負責、每個公民無須爲他人行爲負責基本法理的迴歸,有利於維護對配偶舉債不知情也未參與舉債方的合法權益。草案同時規定,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則體現出對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同等保護,有利於維護與促進法律公平公正。

上游新聞·重慶晨報記者 陳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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