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聯社(上海,記者 吳丹)訊,證券從業者炒股屢禁不止,罰單也是每每浮現!在13年時間裏買入5000萬元股票虧損14萬還被罰8萬,國元證券一證券營業部總經理顯然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5月25日,中國證監會安徽證監局發佈對時任國元證券亳州營業部總經理汝偉的行政處罰顯示,2006年5月28日至2019年6月11日,汝偉借用"張成"普通賬戶、信用賬戶從事股票交易,累計買入3,653,464股,買入金額49,418,568.4元,累計賣出3,663,514股,賣出金額49,377,999.84元,扣除佣金稅費後,虧損137,530.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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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部經理違規炒股13年,累計虧損近14萬

雖然汝偉違規炒股並沒有獲得收益,但證監局認爲,汝偉作爲證券從業人員,其長期買賣股票的行爲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四十三條有關證券公司從業人員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規定,構成證券公司從業人員違法買賣股票,決定對其處以8萬元罰款。汝偉不賺反虧14萬還要接受罰款,可謂"賠了夫人又折兵"。

一位券商資深合規人員對財聯社記者表示,這位券商營業部總經理遭罰會被記錄誠信檔案,一般無法在原職位上繼續工作,具體後續如何也要看公司態度。一般會被處以降薪降檔,嚴重者如代客理財、無資格展業等可能會被開除。

這位合規人員還表示,爲維護證券市場的穩健,新《證券法》對券商從業人員的監管更加嚴格,從業人員禁止交易的品類範圍也擴大,"從業人員除不得買賣和持有公司《個人投資行爲管理辦法》規定的禁止性證券外,也不得買賣和持有可轉換公司債券、可交換公司債券、存託憑證、股票期權等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記者注意到,雖然證監局此次開具的罰單是依照2005年《證券法》的規定作出的處罰,但2020年3月1日施行的新《證券法》仍明確規定了證券從業人員買賣股票將被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罰款。而"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也新被列入了禁止證券從業人員買賣的清單之中。

證券從業人員炒股仍屢禁不止,2020多遭沒一罰一

2020年以來,除國元證券外,證券從業人員因炒股遭罰的還牽涉到申萬宏源、華鑫和東北證券,有的牽涉人員職別不低,多遭"沒一罰一"。

4月3日,申萬宏源營業部副總因違規持有、買賣股票被證監會處以329萬元罰款。處罰決定書顯示,2013年5月後,申銀萬國證券衢州縣西街營業部(2015年更名爲申萬宏源證券衢州縣西街營業部)副總羅蓓實際控制"羅某(其哥哥)"證券賬戶進行股票交易。2013年5月30日至調查日,"羅某"證券賬戶發出的成交證券委託指令共計457次,交易股票金額1.11億元,獲利164.51萬元。證監會最終對其處以扣除合理稅費後的違法所得164.51萬元,並處以164.5萬元罰款。

同日,華鑫證券一營業部員工也因違規炒股被山東證監局處以"沒一罰一"。

處罰決定書顯示,2017年8月14日至2018年7月25日期間,華鑫證券煙臺迎春大街證券營業部陸遠陽使用"劉某林"賬戶進行證券交易,期間累計交易股票20只,買入金額爲2018.65萬元,賣出金額爲2274.66萬元,買賣股票總成交金額4293.31萬元,獲利33.43萬元。山東證監局決定,沒收陸遠陽違法所得33.43萬元,並處以33.43萬元罰款。

被"沒一罰一"的還有東北證券原合規老總。1月7日,證監會對東北證券時任合規管理部總經理、職工監事綦某違法炒股的行爲作出處罰。綦某在東北證券任職期間,使用直系親屬李某賬戶,於2010年11月17日至2014年10月10日期間違法買賣"隆華節能"等股票,交易金額7154.68萬元,盈利70.04萬元。綦某被證監會處以"沒一罰一"的行政處罰,合計罰沒140萬元。據中證協註冊證券從業人員信息顯示,綦某在2019年7月於東北證券辦理了離職註銷手續。

證券從業人炒股屢禁不止。

據證監會官網顯示,2019年全年,證監會共下發136份行政處罰書,較2018年增加5份。下發市場禁入決定書13份。其中涉及內幕交易的案件55宗,佔比超過40%;涉及信披違規案件有29宗,市場操縱案件14宗,從業人員炒股案件9宗。這9宗罰沒金額最低6萬,最高達2000萬元,涉及包括東吳、中航、中信建投、東莞、浙商、開源、申萬宏源等多家券商。

證券從業人員需嚴守不炒股紅線,"且行且謹慎"

證券從業人員炒股是否應該放開?這一議題曾幾經討論。

中國銀河證券法律合規部工作人員劉俊成曾於2018年發表論文稱,我國現有對從業人員個人投資行爲管理的監管體系,在證券市場發展初期有效解決了從業人員面臨的利益衝突問題。但隨着資本市場發展,這種立法方式,一方面無法滿足證券從業人員正當的個人投資需求,另一方面,少數證券行業從業人員利用敏感信息爲個人謀取私利的行爲仍不斷出現,法律、監管政策設定的目標尚未有效實現。

2017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中泰證券董事長李瑋曾建議修改《證券法》的相關內容,放開對證券從業人員買賣股票的限制。李瑋認爲,我國證券市場的情況與當初制訂全面禁止證券從業人員買賣股票規定時的情況發生了很大變化,已經基本具備了放開證券從業人員持有、買賣股票的監管基礎。李瑋建議,"放開的同時還要規範",通過修改證券法中的禁止性條款,建立起一套完備的證券從業人員買賣股票規制體系,包括建立健全公司自治和行業自律制度,完善內幕交易和利益衝突交易禁止制度,建立公司自治、行業自律、行政、民事、刑事多位一體的責任追究體系。

但提案相關建議並未出現在後來《證券法》修訂草案中。

實際上,2015年初審的《證券法》修訂草案中,曾一度納入證券從業人員可以炒股的相關政策。2015年4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證券法》修訂草案提出,證券經營機構、證券交易場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即中國證監會)的工作人員,以及其他證券從業人員,應事先申報本人及配偶證券賬戶,並在買賣證券完成後三日內申報買賣情況。

這一規定打開了證券從業人員可以炒股的豁口,但在隨後的《證券法》修訂過程中,這一提法被逐漸弱化,直至不再提及。而新《證券法》依然明確規定了證券從業人員買賣股票將被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罰款。此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也新被列入了禁止證券從業人員買賣的清單之中。

有券商合規人士表示,如果放開證券從業人員買賣股票,原本應服務於中小投資者或企業融資需求的證券從業人員如若沉迷"炒股",可能出現爲了私利而犧牲客戶利益的道德風險、市場波動等多方面的問題。在當前新《證券法》的法規環境下,從業人員還是應該嚴守不炒股的紅線,"且行且謹慎"。否則出現借用他人賬戶企圖繞開法律限制的行爲,一旦查處,相關人員必將受到法律嚴懲,而所在券商也會受到一定牽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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