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遺囑除再次強調房子交公處理外,鄧穎超將個人所屬文件、照片、圖書甚至衣物的處理都作了細緻安排。她以自己“從未以我的關係提出任何要求和照顧”的遠房侄子爲例,特意在遺囑中提及要正確對待自己和周恩來的後輩及親屬,以端正黨風。

1982年鄧穎超先後寫了兩份遺囑,將自己的後事和遺物作了安排,彰顯了共產黨人的革命本色和高風亮節。

第一份遺囑寫於1982年6月17日,是在1978年7月1日寫給黨中央的一封信的基礎上重抄並作了補充。遺囑在鄧穎超逝世後,於1992年7月12日在《人民日報》全文公佈。主要內容爲:一、遺體解剖後火化;二、骨灰不保留,撒掉;三、不搞遺體告別;四、不開追悼會;五、所住房舍及原同周恩來共住房舍爲全民所有,交公使用,不搞故居和紀念;六、對周恩來的親屬,侄兒女輩,勿以因周恩來的關係或以對周恩來的感情出發,不依據組織原則和紀律給予照顧安排;七、公佈以上要求,作爲其已逝世的消息。

鄧穎超認爲,“共產黨員爲人民服務是無限的,所做的工作和職務也都是黨和人民決定的”。她以自己“從未以我的關係提出任何要求和照顧”的遠房侄子爲例,特意在遺囑中提及要正確對待自己和周恩來的後輩及親屬,以端正黨風;並表示“這是周恩來同志生前一貫執行的”,也是她“堅決支持的”。此外,作爲一位唯物主義者,鄧穎超面對生死也非常豁達,爲了不給組織添麻煩,她要求自己的後事從簡,反對大辦喪事和在家弔唁。

第二份遺囑寫於1982年11月5日,她委託身邊工作人員組成小組,負責處理她的遺物。主要內容有:一、在其患病無救時不採取搶救;二、未用完的工資,全部交黨費;三、和周恩來共住的房子交公處理;四、中辦發周恩來的大字理論和歷史書籍,退還原機關,其他圖書出版物交共青團中央酌分給青少年集中閱讀的單位;五、個人文件、來往通訊、文書類文件、講話、談話錄音、其與周恩來的所有照片,均交中央文獻研究室存儲清理酌處;六、可交公的遺物交公或交有關單位使用;七、個人遺物、服裝雜件,交分配合用的及身邊工作同志、有來往的一部分親屬留念使用。遺囑除再次強調房子交公處理外,鄧穎超將個人所屬文件、照片、圖書甚至衣物的處理都作了細緻安排。

鄧穎超的兩份遺囑,既是她向黨和人民交出的答卷,又是一面映照個人品行的鏡子,詮釋了她全心全意爲人民服務、將終身奉獻給黨和國家的高尚品格和人生境界。

(摘自2018年11月21日《黨史信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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