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作为公司的发起人有履行公司设立的职责,在发起人设立公司的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会涉及到签订合同、雇佣员工,有时可能还会侵犯别人的合法权益。那么保险公司发起人责任有哪些,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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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发起人责任有哪些,是什么?

宁夏天器律师事务所王瑶律师解答:

保险公司发起人的责任如下: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宁夏天器律师事务所王瑶律师解析: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公司住所;第七十七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第八十一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我国公司发起人民事责任制度存在严重的责任缺失,以出资违约责任为例,该责任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规定在《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而有关股份有限公司仅在第九十三条规定了出资不足的补充责任,而没有出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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