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應該看到,雖然我國在處置問題金融機構風險方面進行了一些探索,也積累了相關經驗,但問題機構風險處置的總體框架和一些體制機制性安排尚不健全,影響了風險處置總體效率。經過近兩年的集中攻堅,宏觀層面和重點領域的突出風險得到有序處置化解,過去長期積累的潛在風險逐步收斂,系統性金融風險隱患得到有效防控,金融業總體上繼續保持了平穩發展的態勢。

當前我國金融業發展和風險防控總體概況

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國金融業蓬勃發展,取得了顯著成就,實現了歷史性的跨越,基本形成多層次、差異化、廣覆蓋的金融機構體系。目前,我國金融業總資產313萬億元,其中,銀行業總資產285萬億元,佔91%,總資產規模居全球第一;證券業總資產8萬億元;保險業總資產20萬億元,規模居全球第二。從銀行業看,五大商業銀行總資產佔銀行業總資產的37%,前四大銀行已成爲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從經營狀況看,我國銀行業運行總體穩健,主要經營及監管指標均居於合理區間,最新數據顯示,商業銀行整體撥備覆蓋率185.21%,資本充足率14.54%,各項流動性指標處於較好水平。股票、債券、保險市場快速發展,規模位居全球前列,市場深度、廣度及效率日益提高。

與此同時,在經濟金融快速發展過程中,金融領域風險也開始暴露,包括宏觀槓桿率水平總體較高、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突出、影子銀行和非法金融活動威脅嚴重、信用風險隱患較多等。黨的十九大把防範化解重大金融風險作爲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決勝期三大攻堅戰的首要戰役。2018年以來,相關金融管理部門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穩定大局、統籌協調、分類施策、精準拆彈”基本政策和部署,堅決打好防範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攻堅戰,依法果斷處置重大金融風險,取得了明顯成效。經過近兩年的集中攻堅,宏觀層面和重點領域的突出風險得到有序處置化解,過去長期積累的潛在風險逐步收斂,系統性金融風險隱患得到有效防控,金融業總體上繼續保持了平穩發展的態勢。

有效處置金融機構風險亟待完善體制機制

儘管當前防範化解重大金融風險取得了積極進展,我們仍不能對此掉以輕心。當前的金融風險是過去很長一段時間積累形成的,化解處置金融風險也需要一個過程。在經濟下行壓力加大背景下,影響經濟金融穩健運行的困難和不確定因素增多,多年積累的中小銀行、企業債務等部分風險,如得不到妥善有效處置,可能引發重大風險。尤其是中小金融機構風險進入易發高發期,一些前期經營理念激進、風險偏好過高、公司治理薄弱的中小銀行問題尤爲突出。

針對部分高風險金融機構,相關金融管理部門已積極採取措施,處置並遏制風險蔓延。2019年5月24日,人民銀行會同銀保監會依法對包商銀行果斷接管,堅定地打響了中小銀行風險處置“第一槍”,在最大程度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大局的同時,堅決打破剛性兌付,防範道德風險,促進了金融市場信用分層和風險合理定價。包商銀行被接管的事件,引發了社會對於錦州銀行和恆豐銀行等中小銀行問題的關注,部分中小銀行出現流動性風險急劇上升。相關金融管理部門及時採取措施,加強窗口指導,化解相關風險,保持中小金融機構流動性合理充裕,引導市場預期逐步好轉。

當前,雖然防範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攻堅戰已取得一定成效,但內外部環境依然複雜多變,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的任務仍然較爲艱鉅。要鞏固已經取得的成果,還應築牢金融風險處置的體制機制,爲打好打贏防範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攻堅戰提供堅實的制度保障。應該看到,雖然我國在處置問題金融機構風險方面進行了一些探索,也積累了相關經驗,但問題機構風險處置的總體框架和一些體制機制性安排尚不健全,影響了風險處置總體效率。

一是對風險處置的觸發授權不充分。金融機構風險處置涉及面廣、傳染性強,特別是在金融風險集中爆發時期,需要在短時間內進行決策,迅速採取措施,以避免風險的擴散。由於歷史和體制性因素,我國金融機構風險處置責任主體較多,包括中央銀行、財政部門、行業監管部門、各類行業保障基金、地方政府及司法部門,但相關法律法規沒有就啓動風險處置措施制定明確的條件,也沒有形成觸發風險處置的操作框架。

二是缺乏系統性風險判定機制。現有法律及制度框架強調處置單家機構風險處置安排,較少着眼於系統性金融穩定,對個別機構處置可能引發的系統性連鎖反應的前瞻性研判不足。許多事前從規模上看不是特別大的銀行,在處置中發現其可能具有相當的系統重要性。

三是處置手段和工具較爲單一。根據法律授權,目前有關部門有權採取接管問題機構、收購資產及債務、注資、促成重組等措施,但沒有權力強制調整股東及無擔保債權人權益、直接設立過橋銀行和資產管理實體、限制或調整被處置機構合約對手方相關權利、追究相關利益主體責任等。同時,由於法律法規的規定較爲原則,缺乏可操作性,實踐中採取處置問題機構資產及各類債務時,難免仍需通過“一事一議”來實現,造成市場主體預期不穩,容易引發道德風險。

四是各類風險處置資金銜接有待加強。目前,銀行業風險處置已有存款保險基金、央行資金及財政部門資金等多種渠道資金,但不同資金的使用條件受制於位階不同的法律,相互並不完全銜接,操作空白及交叉地帶同時存在。在資金使用順序方面,由於缺乏法律依據,股東及無擔保債權人優先吸收損失的原則無法落實,存在過於依賴公共資金救助、公共資金安全回收及保障機制不足的問題。

五是損失分擔機制不健全。處置高風險金融機構的成本,股東首先要承擔損失,資本該減記的減記,該清零的清零;各類債權人都要依法承擔相應損失。在此基礎上,如股東和相關債權人資金不足以吸收損失,再考慮動用公共資金,以嚴格防範道德風險。

六是法律法規體系尚不完善。我國《企業破產法》明確適用於金融機構破產,但在風險處置措施難以完全化解風險,問題機構只能通過破產清算完成市場退出的情況下,行政權和司法權到底如何銜接尚無明確規定,不能排除司法權限制、調整或否決行政權的可能性。

有關建議

一是積極發揮相關金融管理部門對金融風險的早識別和早糾正功能,健全完善持續的監測與評估。二是明確使用公共資金處置金融風險的觸發機制、條件和快速決策機制,堅決防範道德風險。凡是金融機構及股東能夠自行化解、市場可以解決的,政府不介入。外溢性強尤其是有可能損害公共利益、有可能引發區域性或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可使用公共資金參與風險處置。三是壓實各方責任,落實金融機構的主體責任、股東的救助責任、地方政府的屬地責任和金融管理部門的監管責任。四是採用市場手段化解風險,允許通過處置不良資產、注資重組、同業併購、設立處置基金、過橋銀行、引進投資者、市場退出等多種方式化解風險。五是建立嚴格的損失分擔機制,落實股東吸收損失責任,堅決依法依規問責。六是發揮存款保險的風險處置平臺作用,必要時,發揮好央行最後貸款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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