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此後,被告人陳某甲,與其兒子陳某乙、陳某丙等人多次商量若移動房被拆除則要報復孫某乙一家。天台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陳某乙、陳某丙、陳某甲共同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二人重傷、一人輕傷,其行爲均已構成故意殺人罪。

原標題:浙江父子三人報復殺人案將二審開庭,一審法院:作案動機卑劣

5月29日,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從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6月2日下午,省高院將在天台縣法院二審公開開庭審理“天台大戶丁村1.30殺人案”。

該起案件中,三名被告人預謀報復,造成1人死亡、2人重傷和1人輕傷。2019年8月27日,天台法院以故意殺人罪一審判處被告人陳某乙死刑,陳某甲、陳某丙無期徒刑。

2012年,天台縣始豐街道大戶丁村開始舊村改造、拆遷安置,確定原住宅房屋合法建築佔地面積與安置用地面積1:1。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2018)浙10刑初67號”該案一審判決書,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大戶丁村按方案抓鬮分地基(安置用地),被告人陳某甲家與被害人孫某乙家均已分到足額的地基。陳某甲家因村裏未給其前妻陸某某另分地基,欲佔有尚未分配的屬於村集體所有的其老屋原址地基B區11幢第8號,而該地基兩邊的6、7、9、10號地基均屬孫某乙家所有,孫某已也因爲地基安置一事不斷信訪。

因兩家對8號地基歸屬仍有爭議,2017年9月,在始豐街道主持下,村裏商議決定將第8號地基定位給孫某乙。被告人陳某甲得知後,爲繼續佔有該地基,在該地基上放置了集裝箱改裝的移動房。此後,被告人陳某甲,與其兒子陳某乙、陳某丙等人多次商量若移動房被拆除則要報復孫某乙一家。1月16日晚,陳某乙、陳某丙拿着孫某乙女兒孫某甲的照片到其居住的小區打聽、尋找未果。

1月29日,街道向陳某甲一家下達拆除通知書後其家人於當晚再次談到報復一事。

2018年1月30日14時許,天台縣始豐街道辦事處與縣國土資源局等部門到大戶丁村聯合執法,拆除放置於8號地基上的移動房,孫某乙方遂在該地基上施工建房。

隨後,

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陳某丙在附近的萬象路守候孫某乙家人。期間,陳某甲準備了扳鉗、二把羊角錘,陳某乙準備了鐵錘、剪刀。

當天17時15分許,孫某甲從工地離開準備上車時,

陳某乙將其按倒在車內,用剪刀刺截其頭、頸部多次,用鐵錘砸其頭部;

被告人陳某甲趕至車門旁用羊角錘朝孫某甲頭部擊打,並用羊角錘擊打前來阻攔的工人許某某、周某某(系孫某乙妻子)頭部。隨後,被告人陳某丙從汽車上拿出鋼管擊打許某某頭部,並隨後駕車多次撞向周某某。陳某甲又對趕來的孫某乙進行毆打,隨後陳某乙又將孫某乙踢倒後用腳猛跺頭部。17時19分許,陳某甲父子等3人被公安機關現場抓獲。

經鑑定,

被害人孫某甲系因左頸總動脈破裂大出血死亡,

被害人孫某乙的身體損傷程度爲重傷一級,被害人周某某的身體損傷程度爲重傷二級,被害人許某某的身體損傷程度爲輕傷二級。

天台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陳某乙、陳某丙、陳某甲共同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二人重傷、一人輕傷,其行爲均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因爭地基未成而遷怒於被害人一家並預謀報復,

作案動機卑劣,且殺人意志堅決,後果極其嚴重,均應依法予以嚴懲。

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積極參與實施殺人行爲,均系主犯。三被告人雖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但根據其具體犯罪情節,均不足以從輕處罰。一審判決,被告人陳某乙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陳某甲、陳某丙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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