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相關信息顯示,天津博郡已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天津市西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註冊成立,該公司是由天津一汽夏利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一汽夏利”)以整車相關土地、廠房、設備等資產及負債出資,南京博郡以現金出資所成立的合資公司。根據*ST夏利在深交所問詢回覆函中所表示的,2019 年底前,一汽夏利已按評估報告所列清單向天津博郡交割了相關實物資產,但南京博郡僅以貨幣方式向天津博郡繳付出資1410 萬元。

5月26日晚,*ST 夏利回覆了深交所針對其2019年報的問詢。在回覆中,談及與南京博郡新能源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京博郡”)組建天津博郡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津博郡”)一事的具體進展時,*ST 夏利表示,南京博郡尚未按照約定全部履行對天津博郡的現金出資義務。同時,*ST 夏利還強調,如果南京博郡持續違約超過60日,有權向南京博郡終止協議。

相關信息顯示,天津博郡已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天津市西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註冊成立,該公司是由天津一汽夏利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一汽夏利”)以整車相關土地、廠房、設備等資產及負債出資,南京博郡以現金出資所成立的合資公司。按照當時的計劃,一汽夏利將藉此盤活資產、輸入新鮮血液,而南博郡則可以拿到新能源汽車生產資質加速量產。

目前,一汽夏利已有 836 名員工自願解除勞動關係,並與天津博郡簽訂了勞動合同。在2020 年1月13日, 工業和信息化部還發布了一則公告,同意一汽夏利已列入《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第327 批)》公告的所有產品、企業名稱變更爲“天津博郡汽車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變更爲“HUANG XIMING”。

然而,南京博郡對於天津博郡的注資義務卻一直未順利履行。根據一汽夏利與南京博郡當初的合作協議,新成立的合資公司應在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完成首期交付出資10億元;在合資公司成立6個月內且已經取得汽車整車生產資質後完成剩餘繳付出資10.34億元。

根據*ST夏利在深交所問詢回覆函中所表示的,2019 年底前,一汽夏利已按評估報告所列清單向天津博郡交割了相關實物資產,但南京博郡僅以貨幣方式向天津博郡繳付出資1410 萬元。就此,一汽夏利已向南京博郡發送了2 次公函和3次律師函,要求南京博郡根據股東協議履行出資義務,並約談了南京博郡公司負責人,針對天津博郡目面臨的困境、風險和發展趨勢進行了溝通,督促其制定對策,履行股東責任, 化解風險。

目前,天津博郡的發展已經暴露出不少問題。在最初的規劃中,天津博郡本應於今年1月啓動生產,新車型將於今年下半年投產。但有媒體報道稱,目前位於一汽夏利廠區內部的工廠還處於停頓中,成立至今並未投入生產。由於遲遲未動工,天津博郡的員工只發過兩次工資,分別是去年12月和今年4月份的工資,其餘月份欠下的工資還未發放。此外,今年4月份一汽夏利被曝有超200名從一汽夏利去往博郡的員工,向中紀委舉報了一汽夏利與南京博郡混改過程中存在違紀違法問題。

實際上,在重組前,南京博郡已經經營困難、資不抵債。此前另一家上市公司北斗星通發佈的《關於2019 年度業績預告暨商譽及資產減值風險提示性公告》顯示,博郡汽車應收賬款減值約617萬元,其所欠北斗星通應收賬款從2019年7月開始逾期,屢次未按照約定回款。除了拖欠供應商貨款,南京博郡員工也曾向經濟觀察網記者爆料稱,從去年12月至疫情期間,該公司持續欠薪,社保、公積金要求員工先自費繳納,原因是該公司有意向的融資未能如期納入,運營資金延遲到位。

除了南京博郡的資金不到位引發的問題,一汽夏利自身也已連續三年出現虧損,其股票代碼今年已由ST夏利變成了*ST夏利,面臨退市風險。一汽夏利公佈的2019年年度財報顯示,2019年實現營業收入4.29億元,同比下降61.85%;實現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14.81億元,同比下降4068.32%;實現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淨利潤-15.61元,同比下降23.57%。這已是繼2017年之後,一汽夏利“扣非淨利潤”連續三年虧損。

近年來一汽夏利爲“自救”採取了多種措施。從2015年至2018年,一汽夏利先後將其旗下內燃機制造分公司、與動力總成日常生產製造相關部分、一汽華利、一汽豐田股份等資產拋售。其中被視爲“優質資產”的一汽豐田股份被一汽夏利分別以25.6億元和29.23億元的價格,分爲兩次轉讓給一汽股份。

最引人注意的還是一汽夏利在2019年12月22日拋出的資產重組計劃。根據重組計劃,一汽夏利擬引入新的控股股東鐵物股份,屆時其主營業務將由汽車整車的製造、銷售業務轉變爲鐵路物資供應服務和生產性服務業務,這也是一汽夏利解決與一汽股份同業競爭的重要一步。

而與南京博郡的合作,也是一汽夏利規劃的“自救”行動中的一步,但目前看來這一步走得相當不順。*ST夏利在深交所問詢函回覆中表示,將根據南京博郡的出資責任落實情況,依據合資公司章程以及法律法規的規定,召開合資公司董事會、股東會,研討決定合資公司的後續走向, 依法維護股東和員工權益。亦不排除在董事會、股東會無法達成一致的情況下, 通過訴訟方式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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