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據介紹,交易與關聯交易形式較爲複雜,原有部分規則可能僅作原則規定,無法全面覆蓋預計出現的各種情形。另一方面深化放管結合,放鬆和取消不適應發展需要的管制,激發市場活力,並針對市場關注多、呼聲高的事項,進一步明晰監管標準,提升規則適用效能。

原標題:深交所發佈交易與關聯交易信披指引

⊙記者 劉昌源 ○編輯 朱茵

5月29日,深交所發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號——交易與關聯交易》(下稱《指引》)。 此次《指引》一方面整合納入原有多個規則文件中行之有效的條款,做好規則“瘦身”;另一方面深化放管結合,放鬆和取消不適應發展需要的管制,激發市場活力,並針對市場關注多、呼聲高的事項,進一步明晰監管標準,提升規則適用效能。

爲充分響應市場需求,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此次《指引》對部分原則規定進行適當優化。

具體來看,首先是豁免同對價同比例現金增資關聯投資企業、購買或出售無法施加重大影響的交易標的的審計或評估要求;其次,取消關聯高溢價購買資產時強制披露盈利預測報告的規定,同時明確盈利補償“不提供即解釋”原則,強化披露要求;此外,放寬因出售資產形成資金佔用的解決期限,由交易實施完成前延至最近一期財務會計報告截止日前。

近年來,上市公司交易與關聯交易模式不斷創新且日趨複雜,爲持續規範上市公司交易與關聯交易行爲,深交所陸續發佈修訂了各板塊關於交易與關聯交易的6個信息披露備忘錄。但是,實際操作中仍舊存在規則體系分散、監管要求不一等問題。

針對存在的問題,此次《指引》把規範領域相似的規定予以分類整合,做規則“瘦身”,提高規則便利性與統一性。對於市場自發調節機制有效的領域,做好規則“減法”,將決定權交給市場,充分激發市場活力。

例如,擴大與專業投資機構共同投資及合作相關規定的豁免適用範圍,由金融類上市公司擴展至以投融資活動爲日常經營業務的上市公司;取消不得與專業投資機構共同投資的限制期,包括閒置募資暫時補流期間、募資永久補流和超募資金還貸後十二個月。

據介紹,交易與關聯交易形式較爲複雜,原有部分規則可能僅作原則規定,無法全面覆蓋預計出現的各種情形。爲此,本次《指引》進一步明確部分市場重點關注事項的監管標準和要求。對於委託或受託銷售,明確買斷式委託適用日常關聯交易規定,其餘可以委託代理費爲標準適用相關規定。對於放棄權利,區分是否導致合併範圍變更適用相應標準。對於成爲關聯人之前的存續交易,明確可免於履行關聯交易審議程序,不適用關聯交易累計計算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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