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聯社(上海,實習記者 林漢垚)訊,5月27日晚,上海愛建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愛建集團")發佈關於上海愛建信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愛建信託")涉訴公告。

愛建信託作爲債權人和申請執行人,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申請,要求兩名債務人中昌海運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昌海運")、上海隆維暢經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隆維暢")分別履行相應歸還信託貸款本金及利息的義務,其餘八名被告、被執行人分別履行對應的擔保義務。

2020年5月27日,上海金融法院向愛建信託出具案件受理文件,上海金融法院決定對上述兩案件分別進行立案起訴和立案執行。

而2019年12月26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另一起案件中,對愛建信託的訴訟中的被告和被執行人隆維暢、上海三盛房地產(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三盛地產")、陳建銘、陳豔紅、陳立軍做出"目前暫無財產可供執行"的裁定。

貸款方違約 愛建信託起訴還款

根據愛建集團的公告顯示,2019年6月25日,愛建信託與中昌海運簽署《信託貸款合同》,由愛建信託爲中昌海運提供最高不超過3億元的信託貸款,期限不超過24個月。在雙方簽署上述合同後,愛建信託向中昌海運累計發放信託貸款共計人民幣1.37億元。

該項借款由上海三盛宏業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三盛宏業")、三盛地產、上海興銘房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銘地產")以所持地產與股票爲抵押,公告稱,目前抵質押物價值合計2億元,可以覆蓋1.37億元的貸款本金。

因中昌海運未按合同約定還本付息,其行爲已構成違約情形,愛建信託表示,爲最大限度維護自身權益,依約書面要求中昌海運立即歸還逾期、未到期貸款本金以及利息、罰息、違約金等。

公告稱,截至愛建信託起訴之日,中昌海運仍未支付愛建信託訴爭款項,各擔保人均未就中昌海運的相關債務承擔相應擔保責任。

於是,愛建信託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中昌海運告支付貸款本金、相應利息、違約金等。並判令愛建信託對抵押物、質押物在相應貸款本金及對應利息、罰息、律師費範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並要求四名保證人按前述《保證合同》對中昌海運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防患於未然 愛建信託要求提前還款

在另一起案件中,愛建信託於2019年6月21日與隆維暢簽署《信託貸款合同》,由愛建信託爲隆維暢提供最高不超過人民幣1.5億元的信託貸款,期限不超過12個月。在雙方簽署上述合同後,愛建信託向隆維暢發放信託貸款共計人民幣1.5億元。

同時,愛建信託分別與出質人三盛宏業、陳立軍分別簽訂《股票質押合同》,分別質押中昌數據股票1400萬股、1770萬股無限售流通股。公告稱,目前這3170萬中昌數據質押股票價值約1.9億人民幣,可以覆蓋1.5億元的貸款本金。同時,愛建信託與四名保證人三盛宏業、陳建銘、陳豔紅、雅邦大數據分別簽署《保證合同》,各自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後因在信託貸款合同履行過程中,三盛宏業出現負面輿情,其持有的中昌數據股票遭到法院查封,且其被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列爲失信被執行人,其法定代表人(陳建銘)同時被列爲失信被執行人且被法院採取限制消費措施。

愛建信託認爲三盛宏業、陳立軍的的行爲已構成《股票質押合同》的違約行爲,爲最大限度維護自身權益,愛建信託依約書面向隆維暢宣佈貸款提前到期,並要求隆維暢提前向愛建信託歸還全部貸款本息及其他應付款項。同時,愛建信託書面通知前述四名保證人,要求其履行保證擔保責任;並書面通知前述兩名出質人,要求其履行質押擔保責任。但上述債務人、擔保人均未支付任何款項。

隨後,經愛建信託申請,上海市黃浦公證處出具執行證書,要求上述債務人、擔保人承擔相應責任。因債務人、擔保人仍未償還款項,愛建信託特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同時愛建集團公告也表示,目前兩案質押的股票價值及抵押的相關不動產抵押物價值合計可以覆蓋愛建信託已發放貸款。但兩案質押物的價值具有波動性,執行條件較爲複雜,同時相關保證人亦存在無法履行或無法完全履行保證義務的可能。所以上述信託貸款後續存在按相關規定計提資產減值的可能。

隆維暢等曾被法院查明"暫無財產可供執行"

據瞭解,隆維暢、三盛宏業、三盛地產相互關聯,天眼查股權穿透顯示,上述三家企業疑似實際控制人均爲陳建銘,陳建銘持有三盛宏業41.45%的股權,三盛宏業掌握上海興銘房地產經紀發展有限公司100%股權,三盛宏業又通過上海興銘房地產經紀發展有限公司持有隆維暢100%的控股權,最終陳建銘間接持有隆維暢72.17%的股份。同時,陳建銘通過上海森科企業管理諮詢有限公司和三盛宏業間接持有中昌海運約62.94%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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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瞭解,上述公司也曾與民生信託產生過糾紛。

民生信託曾與隆維暢簽署債權回購協議,又分別與三盛地產、陳建銘和陳豔紅、陳立軍等簽署保證合同六份。回購協議約定,當隆維暢或債券發行人三盛宏業發生名下的重大資產涉及到任何訴訟、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或被採取查封、扣押、監管或其他強制措施等情況的,民生信託公司有權要求隆維暢回購全部標的債券,隆維暢應於民生信託要求的回購日支付全部回購價款及其他相關費用或款項等。隆維暢不履行到期債務,或違反主合同任何其他約定等情況,民生信託有權通知保證人立即履行保證責任或按照合同約定申請強制執行等。

回購協議和保證合同簽署後至2019年10月12日,三盛宏業、三盛地產、陳建銘等借款人和保證人已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涉及重大訴訟或被列爲被執行人,且資產已被凍結,民生信託於2019年10月12日向隆維暢、陳建銘等借款人和保證人發出《履行回購義務通知書》,要求其履行回購義務和保證義務。

2019年12月26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發佈公證債權裁決書稱,民生信託向隆維暢索要債券回購價款12.29億元及2019年10月12日到2019年10月15日的違約金人民幣491萬元,三盛地產、上海海東房地產有限公司、上海大友經濟發展有限公司、上海明港投資有限公司、陳建銘、陳豔紅、陳立軍承擔無限連帶保證責任。申請人民生信託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上述公司及個人承擔公證債權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承擔公證費用人民幣25萬元。

但最終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隆維暢、三盛地產、陳建銘、陳豔紅、陳立軍等目前暫無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中國民生信託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並對終結本案的本次執行程序無異議,隨後該執行程序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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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之前法院對隆維暢等做出的"無財產可供執行"的裁定是否會對愛建信託本次訴訟產生影響,某信託公司法務向財聯社記者分析,在愛建信託的訴訟中,有抵押擔保可以執行抵押物,同時愛建信託享有優先受償權。之前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無財產可供執行",應該是因爲被執行人名下資產做過抵押,因此無法被執行。

在更早的2019年12月7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也發佈公證債權文書執行裁定書,被執行人中就有三盛宏業、三盛地產、中昌海運、陳建銘、陳立軍、陳豔紅。但在此次執行過程中,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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