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首先調解員與女方親屬溝通,勸她慎重考慮離婚的事情,但是女方對離婚態度比較堅決,調解員看來沒有挽回的可能了,就耐心地講解法律對於彩禮返還的規定,並以道德情感感化,擺出徐某對丁某還是不錯的客觀事實,再考慮到男方後續生病支出比較大,生活比較困難,建議女方退讓一步,返還大部分彩禮。隨後,調解員又勸說徐某家屬,兩人結婚時間不長,雙方在消費觀念上也有分歧,且女方沒有和好的意願,強扭在一起對雙方都沒有好處,根據客觀事實,建議徐某同意離婚。

“祝你幸福。”調解室裏的徐某和丁某握手分別,結束了不到一年的婚姻。

案件緣由

2019年5月初,徐某和丁某經人介紹認識,相處一週後,雙方訂婚並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按照地方風俗,徐某給付了彩禮,其中包括20萬元現金和價值約44000元的金器。

2020年2月,徐某因先天性心臟病住院治療,支出醫藥費6萬餘元。丁某經歷徐某此次病情治療後,對未來生活缺乏安全感,且雙方年齡差距較大,感情基礎不深,於是欲與徐某離婚。

雙方就離婚及彩禮返還事宜產生爭執。

2020年3月,雙方向調委會申請調解。受理該案後,調解員分別向雙方當事人瞭解真實想法,進行勸導。

首先調解員與女方親屬溝通,勸她慎重考慮離婚的事情,但是女方對離婚態度比較堅決,調解員看來沒有挽回的可能了,就耐心地講解法律對於彩禮返還的規定,並以道德情感感化,擺出徐某對丁某還是不錯的客觀事實,再考慮到男方後續生病支出比較大,生活比較困難,建議女方退讓一步,返還大部分彩禮。

隨後,調解員又勸說徐某家屬,兩人結婚時間不長,雙方在消費觀念上也有分歧,且女方沒有和好的意願,強扭在一起對雙方都沒有好處,根據客觀事實,建議徐某同意離婚。

經過於理於法的勸說,雙方互相理解,互相體諒,最終達成協議:雙方自願離婚,簽訂協議後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關手續;女方返還彩禮16萬元及部分金器。至此,一樁因離婚及彩禮返還引起的爭議順利得到了平息。

彩禮是農村的婚嫁風俗,在離婚時會產生彩禮是否返還糾紛,那麼法律規定哪些情形可以請求返還彩禮?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

婚前一定要了解清楚對方的情況,

再決定是否結婚。

你認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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