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面對執行法官,王某的態度則有些“豪橫”:“拆遷補償過渡費用是由戶主分配給家庭成員的,胡某與我的兒子早已離婚,已經不算是我們家的一分子了,憑啥還要分我們的拆遷補償款。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雙方在法官的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約定王某支付胡某被拖延分配的房屋拆遷過渡費共計36000元。

大河網訊 (記者 宋向樂)當婚姻走到盡頭,鄭州女子胡某本以爲自己已和前夫“一別兩寬,各生歡喜”,孰料因被悄悄扣下房屋拆遷款,她和前婆婆展開了一場“爭奪戰”。5月27日,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成功執結這起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胡某當場拿到了全部36000餘元的執行款。

【案情】離婚了 拆遷款仍該有我一份

2012年,胡某經人介紹與尚某相識。2013年9月,兩人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婚後不久,胡某就將戶口從老家遷到了丈夫家中。

2015年5月,根據政府的相關政策,尚某所在村子被劃入了拆遷範圍,胡某的婆婆王某代表全家與拆遷辦簽訂了拆遷補償協議。該協議中規定,按照戶口人數進行補償,過渡費按期打款到戶主王某的銀行賬戶,然後由戶主分配給家庭成員。

然而這從天而降的喜悅卻並沒有讓小兩口展顏,兩人的婚姻經不起生活中柴米油鹽醬醋茶的考驗,兩人感情變淡漸行漸遠,甚至有時爭吵不斷。最終,2016年4月,胡某與尚某“和平分手”,並簽訂了離婚協議一份,爲這段婚姻畫上了句號。由於當時村子裏尚未開始發放拆遷款,協議書中專門約定:“離婚後村中拆遷改造如分有女方名下福利待遇及房屋,歸女方所有。”兩人離婚後,胡某也並未將戶口從尚某家中遷出。

協議沒能換來好聚好散,很快,協議中真金白銀的承諾變成了“空頭支票”。作爲戶主的王某按期領取補償款後,遲遲沒有將胡某所應得部分分配給她。得知這一情況後,胡某多次找到“前婆婆”索要補償款中屬於個人的部分,卻被對方以“錢已經用來買房了”等理由拒絕支付。

無奈之下,胡某一紙訴狀把“前婆婆”告到了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雙方在法官的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約定王某支付胡某被拖延分配的房屋拆遷過渡費共計36000元;雙方就本案再無其他糾紛。

簽訂完和解協議後,本以爲會自此“高枕無憂”的胡某發現,自己中了前婆婆的“緩兵之計”,對方非但沒有如約支付賠償款,還以種種理由一拖再拖,甚至把自己的手機號碼都“拉黑”了。

眼見“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胡某再次來到法院起訴。惠濟法院經審理作出民事判決,判令王某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返還胡某兩年內的房屋拆遷過渡費用36000元。

然而判決生效後,胡某依然沒能等來“前婆婆”主動支付拆遷款,她便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

【執行】釋法明理 “豪橫”的“前婆婆”還錢了

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後,執行法官向被執行人王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並通過網絡查控系統查詢了王某名下財產狀況,勸說其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

面對執行法官,王某的態度則有些“豪橫”:“拆遷補償過渡費用是由戶主分配給家庭成員的,胡某與我的兒子早已離婚,已經不算是我們家的一分子了,憑啥還要分我們的拆遷補償款。”

執行法官決定,加大釋法明理力度,從努力解開雙方當事人思想上的“疙瘩”入手,最大限度化解矛盾糾紛。於是,執行法官一方面向被執行人王某講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義務將會面臨的嚴重法律後果;另一方面也積極組織雙方進行協商,耐心做好說服勸導工作,希望他們能互敬互諒。最終,在執行法官的努力下,被執行人王某履行了全部執行款,爲這起發生在“前婆媳”間的拆遷補償款“爭奪戰”畫上了圓滿的句號。

【提醒】千萬別因拆遷款輸了親情

執行法官隨後表示,由於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近年來,其所處理的由於拆遷款分配所引發的家庭矛盾糾紛有所上升。俗話說“家和萬事興”,家庭是社會的細胞,提醒家庭成員之間在處理拆遷利益等分配時,不僅要守法守約,更要顧及骨肉親情,如利益分配產生分歧,可通過家庭會議等方式進行積極協商,並詳細地列明每一項財產明細,避免日後發生糾紛,如確實存在不可調和的矛盾,亦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縱然“家家有本難唸的經”,但只要各方願意齊心協力,爲家庭的和諧穩定付出,就不會因拆遷款輸掉了彼此的親情。(線索提供:魯維佳 朱永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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