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網5月30日訊 (記者蘇瑋傑 通訊員尤慧玲 陳瓊芬 文/圖)如今,“酒後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已經成爲共識,但是將車借給他人酒後駕駛也有可能涉及違法犯罪,是部分人的“盲區”。近日,南安市公安局東田派出所在設卡盤查時,當場查獲一起“醉酒駕駛”,車主王某並未開車,但被以涉嫌危險駕駛罪立案查處。究竟是怎樣回事呢?

司機和車主醉駕雙雙被查獲

原來,當晚10時許,王某在侖蒼喝酒時接到了朋友魏某的電話,在魏某的盛情邀請下,王某便叫代駕駕駛自己的閩C牌面包車來到了溪美一酒店相聚。喝得正起勁的魏某見好朋友來了,連忙把王某拉來一起熱鬧,並順勢將其車鑰匙揣在自己兜裏以防王某提前“溜走”,王某稱已經喝不下了便躺在沙發上睡覺,魏某則越喝越興奮,直到次日2時許兩人才離開。

隨後,魏某駕車和王某一同返回侖蒼家中,經過港仔渡路段時,被正在執勤的東田派出所民警依法查獲,經呼氣式酒精檢測及血樣抽檢,魏某結果爲129.01mg/100ml。經查,車主王某明知道駕駛人魏某喝了酒,但當兩人結伴離開酒店時,只見魏某直接坐上駕駛位啓動車輛,而王某非但不阻止,反倒以“車鑰匙在魏某手中”“在包廂的時間不長,喝的應該不多,還算清醒”爲由默許、縱容王某開車,殊不知二人行爲已屬共同犯罪。

目前,車主王某、駕駛人魏某均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南安市公安局採取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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