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註冊制配套工作緊鑼密鼓,“倒計時”前我們要做好哪些準備?)

自4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總體實施方案》(下稱《總體方案》)後,創業板正式啓動註冊制改革。

截至到5月31日,在這短短的35天裏,有關於註冊制的動作頻頻,緊鑼密鼓,而每一步都受到了極大的關注,更有業內人士樂觀預計,創業板註冊制全部規則有望在6月~7月出臺。

註冊制全部規則正在落地中

《總體方案》發佈之後,中國證監會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下稱“深交所”)於當日就《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等4部規章和《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等8項業務規則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其中,《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等4部規章對創業板企業的註冊制安排、持續監管、發行保薦等主要制度做了規範和完善。而《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等8項業務規則可以分爲三類:一是發行上市審覈類業務規則5項;二是持續監管類業務規則1項;三是交易類業務規則2項。

目前,公開徵求意見已經結束。下一步,證監會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也將根據公開徵求意見情況對上述制度規則進行修改完善,履行規定程序後發佈實施。

有業內人士樂觀預計,創業板註冊制全部規則有望在6月~7月出臺。

兩會期間,註冊制改革更是成爲代表委員熱議的焦點,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在篇幅有所縮減的背景下,涉及資本市場內容時還專門提到“改革創業板並試點註冊制,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

5月27日,金融委公佈近期將推出的11條金融改革措施,其中,創業板註冊制被排在第四條,包括出臺《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等四部規章,發佈《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等八項主要規則,推進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建立健全對創業板企業的註冊制安排、持續監管、發行保薦等配套制度。

上海高級金融學院教授蔣展表示,在中國資本市場過去的20年裏,發行制度一直在不斷的調整和改革當中,從最初的審覈制,到覈准制,再到如今的註冊試點,上市標準也從最初的單一指標到目前的多元化指標,在這樣的轉變中,市場和監管的角色定位也在發生變化,從最初的監管爲主導力量,演變爲以市場爲主導力量。

交易所穩步推進銜接工作

在深交所方面,爲了做好註冊制實施前後相關行政許可事項過渡期的安排,5月29日,深交所新聞發言人就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相關審覈工作銜接安排回答媒體提問。

對處於不同審覈階段的中國證監會創業板在審企業的具體安排,該新聞發言人稱,創業板試點註冊制實施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深交所僅接受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再融資、併購重組在審企業提交的相關申請。

在創業板試點註冊制實施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受理的企業,深交所仍按該企業在中國證監會的審覈階段和受理順序接續審覈。如在審企業未在前述1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的,視爲新申報企業。

另外,爲做好新舊制度銜接、穩定市場預期,按照“新老劃斷”原則,在審企業無需適用相關負面清單的規定。在審企業在報送申請文件時,不需提交有關符合創業板定位要求的專項說明。

處於中止狀態的在審企業,在創業板試點註冊制實施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的,如中止情形已消除,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告知深交所,經審覈確認,恢復對其發行上市審覈。中止情形尚未消除的,深交所按相關規定繼續中止。

創業板試點註冊制實施之日起10個工作日後,深交所開始受理新申報企業的申請。對於首發新申報企業,深交所將根據《創業板股票發行上市審覈規則》的相關規定,按其受理的先後順序開始審覈,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發出首輪審覈問詢。

同時,註冊制吸引了廣大投資者的關注,爲了回應投資者關切的問題,深交所還不定期開設專題熱線問答。

在關於創業板投資者適當性方面,深交所表示,《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辦法(2020年修訂)》(下稱“《實施辦法》”)實施前已開通創業板交易權限的投資者(下稱“存量投資者”),可以繼續參與創業板交易,不受影響。

但存量投資者中,中國證監會《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規定的普通投資者(下稱“普通投資者”)在首次參與註冊制下創業板股票申購、交易前,應當以紙面或電子方式簽署新的《創業板投資風險揭示書》,確保其知曉相關風險。

而《實施辦法》實施後,新申請開通創業板交易權限投資者中的個人投資者,需滿足以下條件:(1)申請權限開通前20個交易日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內的資產日均不低於人民幣10萬元(不包括該投資者通過融資融券融入的資金和證券);(2)參與證券交易24個月以上。同時,新增投資者中的普通投資者還需簽署《創業板投資風險揭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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