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9年4月19日上午,原告與朋友一同到三明市碧桂園小區的248幢業主家做客,該小區由碧桂園服務提供物業服務,在進入該幢樓大廳時,一方面由於地面鋪設的瓷磚過於光滑,另一方面又恰逢連續陰雨天氣,碧桂園服務三明分公司、碧桂園服務未及時清幹滴落磚面的雨水也未在該處設置防滑防摔警示標誌,以至原告滑倒摔傷,並被鑑定爲十級傷殘。鑑於事發的一樓大廳不是類似公園等開放式公共場所,更不是類似酒店、賓館等營利場所,僅是專屬服務於小區業主半封閉公共場所,故酌定碧桂園服務三明分公司承擔10%的責任,判決其賠償給原告因本案事故遭受的經濟損失13429.22元。

原標題:三明梅列某小區大廳地滑致人摔傷,起訴物業獲賠償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表了劉某某與碧桂園智慧物業服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碧桂園服務”)三明分公司、碧桂園智慧物業服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在此案件中,

劉某某爲原告,

碧桂園服務及其三明分公司爲被告。

原告訴求

2019年4月19日上午,原告與朋友一同到三明市碧桂園小區的248幢業主家做客,該小區由碧桂園服務提供物業服務,在進入該幢樓大廳時,一方面由於地面鋪設的瓷磚過於光滑,另一方面又恰逢連續陰雨天氣,碧桂園服務三明分公司、碧桂園服務未及時清幹滴落磚面的雨水也未在該處設置防滑防摔警示標誌,以至原告滑倒摔傷,並被鑑定爲十級傷殘。

故原告認爲自己摔傷,被告顯然存在過錯,故依法應當連帶賠償給其造成的損失。

法院認爲

碧桂園服務三明分公司作爲物業管理人,存在未盡安全防範的過失,應對劉碧珍本案人身損害負次要責任。鑑於事發的一樓大廳不是類似公園等開放式公共場所,更不是類似酒店、賓館等營利場所,僅是專屬服務於小區業主半封閉公共場所,故酌定碧桂園服務三明分公司承擔10%的責任,判決其賠償給原告因本案事故遭受的經濟損失13429.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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