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院認爲,張女士作爲成年人,應當對成人使用兒童設施存在風險有所認識,涉案滑梯口處貼有提示大人不能使用,且滑梯並非下到海洋球區唯一途徑,張女士在此情境下仍然從涉案滑梯滑下導致受傷,其自身存在較大過錯。庭審中,張女士介紹,遊樂場內播放循環廣播,要求“大人與小孩在滑滑梯時不可穿着短裙、絲襪”,她認爲這就是默認成人可以使用滑梯。

(原標題: 58歲女子游樂園使用兒童滑梯致骨折,法院判決自擔主責)

新京報訊 今日(6月1日),朝陽法院今日對外通報一起發生在遊樂園的安全事故。58歲的張女士陪孫女在兒童遊樂園遊玩時從兒童滑梯滑下,造成腰椎骨折,遂起訴遊樂場及保險公司索賠。法院一審認定,張女士自身存在較大過錯,對此事造成的損失承擔70%的責任,兒童樂園承擔30%。

張女士在起訴書中稱,2019年9月24日,她看護2歲9個月的孫女在朝陽區某兒童樂園內遊玩,期間張女士從海洋球區域滑梯滑下時摔傷。後經送醫診斷,張女士腰椎壓縮性骨折,後住院接受手術治療。因認爲兒童樂園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張女士將其訴至法院,要求兒童樂園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等共計12萬餘元。

庭審中,張女士介紹,遊樂場內播放循環廣播,要求“大人與小孩在滑滑梯時不可穿着短裙、絲襪”,她認爲這就是默認成人可以使用滑梯。

兒童樂園辯稱,廣播裏播放的滑梯是指遊樂場內的另一處紅色的大滑梯,而並非是涉案滑梯。兒童樂園提供某點評網上找到的事發前的一條點評,從點評配圖中可以看到該滑梯口處確實貼有文字。

法院認爲,張女士作爲成年人,應當對成人使用兒童設施存在風險有所認識,涉案滑梯口處貼有提示大人不能使用,且滑梯並非下到海洋球區唯一途徑,張女士在此情境下仍然從涉案滑梯滑下導致受傷,其自身存在較大過錯。

兒童樂園雖然貼有提示,但並未配備工作人員進行巡視並及時干預,廣播播放內容亦不夠準確、具體,其並未完全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相應責任。法院依此,作出上述判決,其中,兒童樂園在責任內需要賠償張女士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共計20234.18元。

同時,主審法官提示,成人帶領孩子在兒童遊樂場遊玩的時候,除看管好孩子之外,還應加強自我安全保護意識。兒童遊樂設施不是針對成人設置的,成人最好不要使用,以免受傷。此外,對兒童遊樂場來說,亦應注重對成人的安全提示,除了安排安全巡視員之外,對於成人不能使用的項目,應作出清晰、醒目、明確的提示,不要帶有歧義或難以發現、辨認。

相關推薦
  • 內蒙古公園內充氣設施被大風掀翻2死2傷,死者之一爲兒童
  • 河南孟州一遊樂設施被大風吹翻 6名兒童受傷
姚玉 本文來源:新京報 作者:劉洋 責任編輯:姚玉_NBJS10892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