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还有学者认为,上面提到的正卒之役和屯戍之役其实不能算是严格意义上的徭役,而应该算作是兵役。那么秦朝时期真正的徭役,就只有每年一月份需要服役的更卒之役。

事实上,秦汉时期还有一些变形的徭役。如征调成年男子到其他郡县去服超期徭役,还有也有被罚服役,更有以劳役抵债、 抵罚款或抵赎金的。

一、更役:每年一月份服役

在秦朝,只要是成年男子,每年的一月份都需要服无偿的徭役,这就是更卒之役。《汉书·贾捐之传》记载:常赋 岁百二十,岁一事,时天下民多,故出赋四十,三岁而一事。这段话指出,如果没有意外,成年男子每年都需要服一月份的更役。

秦惠王

《论衡·谢短》中也指出:一岁使民居更一月。这些记载都说明了成年男子赋更役的时间是每年的一月份。根据《汉书·惠帝纪》 的记载,我们可以看出成年男子服更役的时间基本上都是三十天。

但实际上在执行的过程中,很多时候服更役的时间都是超过了一个月的。就比如学者们在秦简《徭律》中发现的一些记载证明,如果有男子在服更役期间建造的工程质量不合格,那么人们是需要重新返工的。

但是这些男子返工的时间,是不计算在更役的时间期限内的。可见在古代,成年服超过一个的更役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情况。

二、外徭:服役时间超过了一个月的徭役

成年男子一般都是在他居住的郡县服更役的,如汉惠帝为了修筑长城,听从号令前来修筑长城的服役者,基本上都是长安六百里范围内的成年男女。这便是更役的基本特征,服役的基本上都是本郡县内的人员。

在《后汉书·独行·范式传》中记载了这样一件事:友人南阳孔嵩,家贫亲老,乃变姓名,佣为新野县阿里街卒。在古代有那么一些人,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无法服役。而有另外一些穷人,以代役为生。

在《后汉书·独行·范式传》中提到的孙崇,就是以代役为生的人。他代替别人服更役,然后从他人手中收取代服更役的钱财。这段话还有一个细节值得我们注意,孙崇是在新野县代人服役的,在汉朝新野县属于南阳郡,可见代入服役者的范围也是在本郡县内。

南阳

不仅上面的这些记载可以证明服更役是在本郡县之内,还有《东观汉记》的一些记载,也足以证明服更役这基本上都是在本郡县的范围内。但是这并不代表这,古代人民不会去外县服役,实际上是有这种情况出现的,可是去外县服的并不是更役,而是"外徭"。

说到外徭,其实很多人认为外徭指的是戍边之役,也就是指去边远地区服役。其实事实并不是这样的,《汉书·沟洫志》中曾经提到了两次外徭。这两次记载分别是这样的:其以五年为河平元年,卒治河者为著 外徭六月;后二岁,河复决平原,⋯⋯遣焉等作治,六月乃成,复赐延世黄金百斤,治河卒非受平贾者为著外徭六月。

关于外徭名称的来源,现代学者有很多不同的说法。我认为最有说服力的一个说法还是这一个:如淳指出,虽然所更役只有一个月的时间,但是如果遇到比较紧急的情况,可以将服役的时间延长至六个月。

颜师古

颜师古则不同意他的说法,颜师古指出:因为治河而紧急征发人们前来服徭役,更役的时间应是一个月,但是却此因为治河十分紧急,而将服役的时间延长至六个月。而且因治河来服役的人,他们的工作要比一般的徭役更加地辛苦。

因此,官府为了奖励前来治河的服役者,他们中间有一些人不是代役这,没有获得每月二千雇更钱,便允许他们以治河之役期抵销其应服的戍边之役六个月。

所以古人就将这种需要去其他郡县服役的徭役称之为外徭。而外徭要前往更远的地方,他的艰辛程度与戍边之役有得一拼。但是我们也可以这样理解,外徭就是更役的另外一种表现形式,外徭是远离本郡县且役期更长、劳动更加艰辛的更役。

汉文帝

《汉书·贾山传》记载了这么一件事,汉文帝在登基之后,就下令"减外徭、卫士、止岁贡",也就是减少外徭和卫士的时间。而汉文帝将外徭与卫士放在一起,而卫士的意思就是从正卒中调派出来兵士用以守卫京师,也就是说屯戍之役。可见外徭与屯戍之役在古代也是不同的两件事情。

对于外徭含义的解释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外徭,谓戍边也。苏林比较赞同这种看法。而另一种说法是:在徭役之外,得复除四百人也。颜师古则是后一种说法的支持者。

苏林

史书中大量的记载都证明了,外徭更倾向于后面一种解释。在徭役之外这句话的意思就是指,超过了一个月的服役时间,就可以叫做外徭了。超过了一个月的服役时间,只要不是代役者,每个人每月可以得到两千的更钱。

当然,外徭并不是上文提到的那样,指服役时间到达了六个月的徭役,其实只要超过了一个月的时间,都可以叫外徭了。

三、居役:为偿还债务等而服役

什么是居役呢?一个人欠下了大笔的债务,而又无法偿还。于是就要求他以役抵罚款,抵赎金和抵债。这种情况下的徭役,就被称之为居役。

在秦简《司空律》中有一部分的记载,是关于不同身份的人在用服劳役抵偿罚款 、抵偿赎金及抵偿债务时的不同规定。其中,又有这么一条内容值得我们了解,《司空律》指出以服役抵偿罚款的叫做居赀,而以服役抵偿赎金的则是叫做居赎,而以服役抵偿债务的叫做居债。

《司空律》

在秦汉时期,人们甚至还可以服役来抵罪。因为所赎的刑罪不同,又有"居赎刑罪"和"居赎死罪"两种情况。而居役就是上述情况的合称,居字在此处便是服劳役的意思。

至于遇到这三种情况,人们究竟要服多久的役来偿还,在古代也是有相应的规定的。即不需要官府提供饮食的,那么一个人每天的劳动可以抵偿八钱的债务;如果需要官府提供饮食,那么每天只能抵偿六钱的债务了。

除此之外,不同身份的服役者,他们的待遇和服役地点都会有所差别。除非有爵位,那么有罪之人在服役时,都需要戴上刑具,穿上代表罪人身份的衣服。同时,就算是因为抵罪或者是抵债而服劳役的人,只要家中有钱,都可以请年龄差不多且身体强壮程度差不多的人来代役。

服役

还有一个比较特殊的规定,假如一家人有两个人都需要服役,家中劳动没有充足的劳动力。那么可以放归其中一人,使这两个人轮流地服役。同时,服役者本身还可以帮助其他人服役,但是无法免除本人应服的徭戍之役。

虽然表面上看起来,居役比较人道,因为本身就是抵偿债务或者是罪罚。但实际上,居役的本质只是变相的徭役而已。而且一般居役都比较辛苦,服役的时间与自己本身要偿还的债务这些并不完全对等。

四、赀徭:因罚而役

除了上面所说的三种徭役之外,还有一种徭役,就是赀徭。在云梦秦简中记载,"赀"一种惩罚方式,针对的对象是犯有赀罪的人,所以"赀"可以解释为罪被罚的意思。

云梦秦简

当然,根据所犯的罪行轻重程度不同,相应的惩罚方式也就不同。如果程度比较轻,只是会被罚款,也就是赀布(罚钱)。但是如果程度较重,就会被惩罚去劳役。

据《秦律杂抄》记载,赀徭的时间大多是一年或者两年,但是最长的可以达到无期劳役。

结语:如果只看表面,我们就会发现,秦朝时期的徭役看似只有更役一种,而且时间才每年服役一个月,感觉比较轻松。但是实际上,还会有很多变异的更役,需要人们去遵守,如外徭、居役其实都可以看做是更役的变种。

除了上述说道的这几种徭役之外,古代的成年男子还需要去边疆参军守卫国土。在本郡县内服更役,其实条件还可以接受。但是如果去外地服外徭或者是去边疆服兵役,哪里的条件则十分艰辛,古代很多的人都是在这个过程中死去的。

参考书籍:

白寿彝《中国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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