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新經緯客戶端6月1日電 因在持股比例累計變動達到5%時,未能按照相關規定停止賣出同和藥業股份並履行報告、公告義務,深交所6月1日向同和藥業股東寧波旌輝創業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後文簡稱“旌輝創投”)下發監管函。旌輝創投在持股比例累計變動達到5%時,未能按照《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的相關規定停止賣出同和藥業股份並履行報告、公告義務。

中新經緯客戶端6月1日電 因在持股比例累計變動達到5%時,未能按照相關規定停止賣出同和藥業股份並履行報告、公告義務,深交所6月1日向同和藥業股東寧波旌輝創業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後文簡稱“旌輝創投”)下發監管函。

監管函指出,作爲江西同和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同和藥業”)5%以上股東,旌輝創投於5月29日披露《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以下簡稱“《報告書》”)。根據《報告書》,2017年3月31日至2020年5月27日,旌輝創投持有同和藥業股份比例由15.81%降低至10.68%,變動比例爲5.13%。旌輝創投在持股比例累計變動達到5%時,未能按照《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的相關規定停止賣出同和藥業股份並履行報告、公告義務。

監管函顯示,旌輝創投的上述行爲違反了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1條、第11.8.1條和《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 年修訂)》第4.1.2條的規定。

深交所提醒,上市公司股東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等規定,認真和及時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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