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9條規定,一方婚前承租,婚後以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的,仍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這正是針對房改房登記權利人的特殊性所作的規定。那麼,一方婚前承租婚後購買的房改房,離婚時怎麼分割。

生活中,常因各種房子問題引發各種矛盾糾紛。那麼,一方婚前承租婚後購買的房改房,離婚時怎麼分割?

網友諮詢:

一方婚前承租婚後購買的房改房,離婚時怎麼分割?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李莉律師解答:

房改房,也叫福利房。是單位作爲福利性質出售給職工的住房,職工按照標準價、成本價、市場價等不同的價格從單位購買到了公有住房,取得了房屋的全部或者部分產權。

我們通常可根據《房地產權證》的記載內容判別其所屬類別,在房屋所有權來源項目欄或備註欄,折價房改房會記載“折價購買”,全價房改房會記載“全價購買”或“房改售房”的內容。

離婚時房改房分割的原則是:

1、婚前一方購買的房改房,屬於婚前個人財產。一方婚前購買,雙方共同出資的情況,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

2、婚後購買的房改房,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用了工齡的房改房,按雙方出資份額分割。根據最高法院的相關規定,對於像房改房這類公房,離婚時一般應按所得房屋產權的比例分割,依照離婚時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公佈的同類住房標準價,給予對方一半價值的補償。

4、一方婚前購買的房改房,另一方在婚後因一方行使了購買房改房的權利而喪失了自己購買房改房的權利且離婚後無房居住的,判決房屋產權屬婚前財產,但另一方可適當居住使用。

李莉律師解析:

房改房是指城鎮居民自行出資購買的根據國家房屋改革政策出售的房屋,是一個從公有住房到私有住房的產權過渡,是對城鎮無房居民和職工的一種房屋福利,按照規定產權一般只能登記在原承租人名下。房改房的來源主要分爲單位自管公房和國家直管公房。

成本價購買的房改房產權歸職工個人所有,一般住用一定年限後可以上市交易,但需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相關稅費。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9條規定,一方婚前承租,婚後以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的,仍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這正是針對房改房登記權利人的特殊性所作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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