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案中,被告人譙某某稱抱走2週歲的幼兒是爲了自己收養,也無證據表明其有出賣幼兒牟利的目的,故其行爲構成拐騙兒童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譙某某採用強制手段,使女童脫離監護人,其行爲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之規定,涉嫌拐騙兒童罪。

原標題:女子搶奪2歲女童獲刑!法官提醒:在這些場所,別讓孩子離開視線

去年12月份,鐵路上海站發生一起陌生女子公然搶奪兒童事件。女子譙某某見一名2歲女童獨自行走,欲趁機抱走。後被女童母親發現,當場扭獲並報警。

今天上午,靜安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並當庭宣判,被告人譙某某因犯拐騙兒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被告人:當庭表示認罪認罰

法庭審理中,公訴機關指控,2019年12月16日17時38分許,被告人譙某某在鐵路上海站東南出口旁邊的肯德基餐廳門口,趁被害人武某某(女,2017年12月14日生)的同行監護人不備,強行將武某某抱起並欲逃離現場,後被被害人母親與祖母當場制止並扭送至公安機關。被告人譙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其上述行爲。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譙某某採用強制手段,使女童脫離監護人,其行爲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之規定,涉嫌拐騙兒童罪。

△靜安法院供圖

對此,譙某某當庭表示認罪認罰,且表示:“我知道自己做了錯事。”

此前,據譙某某向公安機關供述,她與前夫育有一子,離異後與其男友想要生育一個孩子,可是卻無法懷上。當她在上海站看到2歲的武某某時,便產生了將女童抱走帶回家自己養的想法。

譙某某其辯護律師亦對罪名無異議,認爲被告人系犯罪未遂,到案後認罪態度較好,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系初犯,建議依法從輕處罰。

△靜安法院供圖

上海靜安法院認爲,被告人譙某某拐騙年僅兩週歲的幼兒,使其脫離監護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被告人譙某某已經着手實施犯罪,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且被告人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拐騙兒童不同於拐賣兒童

該案承辦法官、上海靜安法院副院長丁德宏表示:

拐騙兒童罪,是指拐騙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其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爲,一般來講是以矇騙、利誘爲手段,對象多爲學齡前兒童,也有偷盜嬰幼兒的情況,其目的通常是自己或者送他人收養。

而拐賣兒童罪,則是指以出賣爲目的,拐騙、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兒童的行爲。

拐騙兒童罪的行爲人不以出賣兒童爲目的。

本案中,被告人譙某某稱抱走2週歲的幼兒是爲了自己收養,也無證據表明其有出賣幼兒牟利的目的,故其行爲構成拐騙兒童罪。

“如果一但成功,可能對被害人的家庭、乃至整個社會,(造成)很大的衝擊力度。”丁德宏表示,譙某某在火車站這樣一個公衆場所當衆拐騙幼兒,其行爲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故在公訴機關建議的一年至一年半的量刑幅度範圍內,從重處罰。

法官提醒廣大家長:

在人流量大、人員密集的車站、商場、超市、公園等公共場所,一定要看管好自己的孩子,不讓孩子離開自己的視線範圍,不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一旦發現孩子被拐失蹤,應立刻報警。

事│件│回│顧

2019年12月,上海站派出所接到110報警,稱車站東南出口處肯德基門口有人拐騙兒童。民警接報後,立即趕赴現場。

報警人王女士稱,其與母親帶着自己2歲的女兒和兒子來上海火車站乘車回鄭州老家。當她們在車站東南出口處休息時,突然一名推着嬰兒車、身穿黑色外套的中年女子走過來,抱起她的小女兒就走。王女士發現後立刻上前阻攔。

根據監控畫面顯示,事發時,這名推着嬰兒車的中年女子徑直走向王女士的小女兒,抱起孩子就準備往車上放。而站在一旁的王女士發現後,立即攔住她並奪回孩子,抱在懷中。王女士的母親則拉着這名中年女子,並尋找周圍路人的幫助。

事發後,民警將該名中年女子傳喚至派出所進一步調查。而在調查過程中,該女子一直聲稱自己是“抱錯孩子”。經訊問,該女子姓陳,四川南充人,今年40歲,平時在無錫某工地打工,前幾日乘火車來滬探親。當天下午,她打算乘坐火車回無錫租住地,因爲行李較多,便拿走親戚家的嬰兒車用來放行李。當她走到車站東南出口時,看到一個穿着黃色上衣的小女孩站在那裏,於是走上前去,對着小女孩說:“媽媽抱。”邊說,邊將孩子抱起就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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